民法典亮点解读版面,民法典内容和国家制定过程体现了什么?

民法典亮点解读版面,民法典内容和国家制定过程体现了什么?

近年来,民法典一直是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将这一讨论推向高潮。综观这一研究领域,成果显著,争议也很多。例如,应坚持何种立法哲学,才能编纂出一部内容和谐、体系严密、面向未来的民法典?作为民事生活的典范,民法典应如何体现民族历史、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学者们围绕人格权法应否独立成编形成的激烈论争,症结在哪里?等等。

民法典的立法哲学,是一个国家社会背景的反映,是一个阶段时代精神的结晶,集中展示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境界,充分体现着一个国家的胸怀和眼光。回顾世界立法史,凡是能够引领时代潮流,产生广泛影响的民法典,都有自己的立法哲学。在21世纪编纂的中国民法典,欲成为一部优秀的法典,也必须确立自己的立法哲学。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哲学,可经由具体的法律条文,通过对人的定位和期待的表达,借助协调人与人关系、人与社会关系、人与国家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原则展现出来。因为再精妙的思想,也理该“不离日用常行内”;再高明的哲学,也应当“极高明而道中庸”。

民法典亮点解读版面,民法典内容和国家制定过程体现了什么?

民法典出嫁女规定?

民法典中出嫁女权益问题1

农村地区部分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未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等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分红权以及征用土地的补偿权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的权利应享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完善继承父母财产规定

1、保留出嫁女继承父母财产的资格

出嫁女享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资格,这不仅是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儿、女”平等的应有内容,也是社会的一种古老习俗。同时,独生子女政策的存在,保留出嫁女的继承资格可以避免无主财产的产生。此外,在出嫁女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前提下,资格的保留也为实质公平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因此,出嫁女对父母财产的继承资格是必须保留的。

2、继承份额应根据履行义务情况确定

出嫁女在个案中的继承份额,应当根据出嫁女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情况确定,并且出嫁女在此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此外,出嫁女所尽义务不能以存在逢年过节的探视、病时探望照顾进行认定,而应当考虑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等综合参考。

3、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应继承份额

出嫁女在诉讼过程中经依法追加并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自愿放弃应继承份额。基于婚居制度导致出嫁女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不一和财产管理成本偏高的考虑,出嫁女经传唤拒不到庭的,不能保留应继承份额,这是出嫁女与其兄弟在未到庭情况下的区别处理。

4、嫁妆作为遗产分配中的参考因素

出嫁女的嫁妆容易遁入父母遗产之外,因此,应当将嫁妆作为父母遗产分配的考量因素,理由在继承模式错位中已有论述。

请归纳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力的变化之处?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提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前,有必要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本身进行说明。《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该规定强调民事法律行为应为“合法行为”。换而言之,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的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使用了“民事行为”的表述。然而,到了《民法典》时代,其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规定删除了“合法行为”的表述,同时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行为中都使用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这表明《民法典》已经修改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作为立法概念已经成为了历史。

之所以这样修改,个人认为存在两个理由:其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源自《德国民法典》对“合同”等行为高度抽象提炼而来,此次《民法典》回归此概念的本来形态,可谓正本清源;其次,“民事行为”分为法律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行为以及法律不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行为。如若“民事行为”作为上位概念,会引起法律调整“恋爱行为”等法律不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行为的误解。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变化

1.《民法通则》时代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合同法》时代

囿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粗糙,过度的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99年的在《合同法》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限缩。其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民法典》时代

为了更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典》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又作出了一些改变。《民法典》一共规定了7种无效情形。分别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的七个特点?

为什么我有信心认为我们的民法典将成为21世纪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民法典,主要因为这部民法典具有其他法典不具备的时代特征:

首先,中国民法典提炼和回应了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实践。

这部民法典吸收了我国长期以来的民事活动经验,是新时代民事法律实践的理性总结,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数十年的制度提炼,回应了社会主义市场活动和社会治理的重要问题。例如,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突出,高利放贷屡禁不止,由此引发不少刑事案件。为此,此次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又如,目前建设工程领域也存在现实困境,存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现象,并且情况复杂。第二次草案第58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无益于工程质量的提高与当事人间纠纷的解决,民法典删除了该款规定。诸如此类,以实践经验完善民事规则的例子并不鲜见,对现有民事活动实践经验的有效利用,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用性与科学性。再如,物权编认可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包括业主对专有部分单独享有的所有权,又包括对共有部分共同享有的所有权,还包括对共同事物的管理权。对该规则进行完善与回应,是基于城镇商品房小区中,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及业主达成共识难,因此物权编通过具体规则设计降低了形成决议的门槛。

其次,中国民法典借鉴和吸收了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理论。

这部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民法理论的精华,你可以从这部民法典中看到对德国、日本、法国、瑞士、意大利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和制度的借鉴。不仅如此,中国法学界还在现有的民法理论上,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民法理论,如,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国家陆续兴起了人格权理论和法律制度,并将其作为现代民法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极少将其上升到民法单独一编的高度,本部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体现了我们对西方民法理论的吸收和借鉴,也体现出我们对于人的关注、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在法典编纂的意义上已经超越了诸多西方发达国家,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重视人、重视人权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是民法理论的一大创新。

再次,中国民法典继承和发扬了传统人文精神和优秀文化。

例如,此次民法典在既往《婚姻法》第1043条“家庭关系”一条新增了“优良家风”的内容,作为第一款,即“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弘扬家庭美德,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既是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文明社会秩序的美好倡导,既是传承中国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写照,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现。对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的汲取,将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亮点和制度优势。

民法典有哪些实用性?

《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有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领域”是指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的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民法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用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时间、空间以及人这三个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其实法律除了对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做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民法典的适用原则、调整对象等,法律也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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