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国际收养收养规定

民法典对国际收养,收养规定?

收养关系的条件规定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解读:新法将原《收养法》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改为“未成年人”,扩大了收养对象的年龄限制。另外,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改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摒弃了“弃婴”一词,减少了对孤儿在措辞上的人格贬损和心理伤害,体现了立法中的人文关怀。

(二)送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解读:《民法典》对送养人的条件没有大的变动,只是将“公民”改成“个人”;这里的“孤儿的监护人”是指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儿童的社会福利院。

(三)收养人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年满三十周岁。”

解读: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同时也增加了“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条件规定,和“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规定,使得规定更加严谨和完善,加大了保护被收养人的力度。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还规定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体现了对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之间亲情的信任,以及对华侨因定居国外,因此养育子女数量不受限制在制度上的兼容。

三、收养的限制性规定

一是对收养人数的限制及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解读:

怎么领养外国小朋友?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外国收养人满几岁才可收养?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这是对收养人年龄的最低限制。因此,外国收养人在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收养申请时,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双方都应满30周岁。

我国《民法典》虽然对收养人最高年龄没有作出限制。但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出发,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一个合理的年龄差。从实践看,收养人的最佳收养年龄是30-45岁,处于这一年龄段的收养人精力充沛,又有生活经验,能较好地抚育年幼的婴儿。

因此,中国收养中心对45岁以下的外国收养人优先安排1岁左右的孩子。对50-55岁的外国收养人一般安排3岁以上的孩子。对55岁以上的外国收养人,考虑到他们的身体状况、预期寿命、养父母与养子女合理年龄差等因素,

中国收养中心一般不安排他们收养中国儿童,但收养继子女和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除外。

2021民法典颁布后收养法还有效吗?

《收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收养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中的规定实施执行。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__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__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__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2021年民法典收养法?

2021年民法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即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对社会关注的“性骚扰”“个人信息保护”“弱势群体住房保障”“高空抛物如何追责”等问题逐一予以回应。

二、

新修订的《档案法》正式施行

“数字化档案”安全有了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两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强调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的权利,将档案封闭期由“三十年”缩至“二十五年”。

二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三、

新修订的《国旗法》《国徽法》施行

守护国旗、国徽尊严

新修订的国旗法、国徽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四、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严禁化妆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

2021年1月1日,我国将对883项商品

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对第二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以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

六、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方法施行

累计收入不超6万元月份暂不预扣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提醒注意相关适用条件。

七、

新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施行

公众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就能报销

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自2021年1月1日开始,社会公众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来报销,相关单位也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财务入账和档案管理。

财政票据指的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款凭证,主要用于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活动,广泛地应用于医疗、教育、交通等众多领域。

八、

全面禁止“洋垃圾”(固体废物)入境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九、

休养生息!这些水域10年禁捕

农业农村部制订《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确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

这两项证明取消!

简化在港澳台学习人员办事程序

教育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不再受理开具申请。证明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在港澳台学习人员提供的港澳台院校录取材料、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等认定人员身份和经历。

十一

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

教育部印发《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自2021年起,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其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除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外,还应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外国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

十二

这些车辆免征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此外,《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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