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显名代理法条,民法典合同法规定?

民法典显名代理法条,民法典合同法规定?

一、适用原则

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

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冲突处理——新法优于旧法

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三、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的冲突处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

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民法典委托代理司法解释?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共同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及其法律效力(可以两人托一家,不可一手托两家)

法言俗语

在生活中,需要我们处理的事情非常多,但人没有分身术,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不同的地方处理不同的事情,这时我们可以委托其他人去帮我们处理 一些事情,基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需求,衍生了多种多样的代理。

在生活中,常见的是一个人委托一个人,法律上称为单独代理。但诉讼 时有的原告或者被告会委托两个律师同时帮其诉讼。像这种被代理人就一件事情委托两个及以上的代理人,代理权由多人一起享有、行使的代理,在法 律上称为共同代理。由此看来,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的区别是人数上的不同, 更准确地说,二者区分的标准在于就同一事项能够行使代理权的人数多少。 也就是说,如果就同一事项同时委托了三个代理人,三个代理人都可以就这一事项行使代理权,这就属于共同代理,如公司谈判时往往会委托一个十余人组成的团队,每一团队成员都具有代理权,处理的是一件事;如果同时委 托三个人处理三个不同的事项,每一事项仅有一个代理人,这一类虽然存在多个代理,但各自独立,就每一事项来说都是单独代理,如公司委托法务人员进行诉讼,委托销售人员签订合同,委托技术人员进行设备验收,这三个员工代理的是不同的事项,对每一事项来说仅有一个代理人。

代理为人们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不讲诚信的代理行为,如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所谓自己代理,就是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如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将被代理人的货物卖给自己。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作为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代理人又是完全独立地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所以,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实际是由代理人一个人作出的。由于交易都是以对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时不可避免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存在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极大风险。

所谓双方代理,就是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与同时代理人的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同时作为两个被代理人的代理 人,又同时代理这两个被代理人进行交易等,如一个人同时代理货物买卖的双方。由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总是相互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 方的利益到达平衡,而由同一个人同时代表两种利益,难免顾此失彼,最终 倾向于一方的利益。而且同一个人代表两种利益,无法实现讨价还

民法典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

代理的本质是三方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代理权的取得需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委托代理合同 ,授权代理范围。

民法典全称叫什么?

民法典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中关于委托代理的情形?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代理的规定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此种行为的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代理关系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三、《民法典》明确规定代理包括什么?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以及意定代理。代理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在委托书中需要确切的载明代理事项以及代理的期限,在落款处,需要有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需要履行委托书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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