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象)

什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各国一般对候选人的资格设有比选民资格更为严格的限制。被选举权是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2、选举权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

扩展资料:

作为一项政治权利,被选举权的权利功能与选举权的权利功能有所不同,选举权保障的是每一个公民通过平等地享有投票权来自己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的权利;而被选举权则是通过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权和候选人的当选权来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参与社会公众事务管理的权利。被选举权是与选举权紧密联系的一种政治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被选举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象)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属于什么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

行为人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国籍条件:该行为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年龄条件:该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3、合法条件:该行为人未被法律剥夺相关的政治权利。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享有法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精神病患者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但是如果患病的精神病人丧失了行使选举权的能力,那么在其丧失能力期间可暂不行使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位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选举权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被选举权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有三: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年满18周岁,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被选举权是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该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同的是,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缔约国境内具有缔约国国籍的公民,而不是该公约所规定的在缔约国境内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因此,相对于其他人权来说,被选举权是作为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一项特殊权利而存在的,是一种公民才能享有的“特权”。

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么?

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才可以依法享有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含义是什么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含义如下:第一,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第二,被选举权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由一国宪法、法律规定并受到保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宪法所拥有的政治权利,不允许被随意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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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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