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收养篇1098单身男性可以收养女孩吗

民法典收养篇1098,单身男性可以收养女孩吗?

一个听来的关于现实生活中的养成系的故事,和现在言情小说没一丁点关系。

上个世纪解放前,破败的农村总有一些极度贫穷乃至愚昧的人,并非说农村不好,而是当时黑暗腐朽的旧社会必然滋生的这种极度贫穷和愚昧荒诞。

农村里有个二十几岁的年轻光棍阿耕也在顽强的活着,他是个跛子,父母早亡,天生一只脚长一只脚短,生活困顿,除了一间茅屋一无所有,当听到这个故事的时候,我时常把他想象成骆驼祥子一类的人,只是他绝对没有年轻的祥子那么健康,阳光,俊朗,上进。这个年轻的光棍阿耕能活下来不是因为勤劳能干肯吃苦,而是因为够无赖够厚脸皮够坏,靠着偷鸡摸狗才能有点吃的。他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下长成了一个无知的麻木自私的甚至极度无赖懒惰的人,在那个黑暗的时代,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能活下来是个多么不容易的事,似乎也不能太苛求一些人。

一个滴水成冻的冬日,阿耕在河沟里捡着一个女弃婴,冻得奄奄一息,饿的已经哭不出声来,其实那时被丢弃孩子似乎也是平常之事,不稀奇,吃了上顿没下顿的穷阿耕突然动了恻隐之心把女婴抱回来,然后用米汤养活了这个本该命丧黄泉的女孩子。

女孩子一天天长大,瘦瘦小小跟黄豆芽似的,跟着阿耕后面从来不说话,小心胆怯,阿耕对这个女孩倒是经常骂骂咧咧,甚至动手动脚,就像养了一个玩意似的,可能这种人他就天生不知道怎么样做一个人更何况养育这种事情。会有居心不良的人和光棍阿耕开玩笑,你这样估计也娶不到老婆了,就把这个黄毛丫头当老婆养吧。

没有什么伦理纲常可言,事实就是如此。

没过多久,全国解放,阿耕有了田地可种,不过他还是老样子,年岁越大脾气越大,那些坏习惯愈加严重,那时村干部也曾警告过阿耕,现在是新社会,这个女婴只能算你的养女,不能乱来,可百废待兴的岁月,谁能阻止阿耕这个越来越老越来越坏越差劲的光棍。养女刚成年就和阿耕做了夫妻。

这似乎有点像言情小说里那种养成系的荒诞故事,只不过它的背景是穷苦落后的农村,言情小说里那些风花雪月的浮华与甜蜜虐恋绝对不会发生的,有的只是赤裸裸的现实和事情的极度残酷与无奈。

阿耕和养女就这样一起生活,无知愚昧贫穷依然伴随着他们,生活一点都不好过,可能先天发育不好,在小产了几个孩子后,在养女二十多岁的时候才生下一个健康的男孩子,那时阿耕已经五十多了,依然暴躁,懒惰成性,除了打骂欺凌自己瘦小多病的妻子来显示自己的存在感,其他什么都没有,他们家依然是全村最穷的那个,如果要有收入都是靠着妻子乞讨而来,是的,没钱用阿耕会叫养女披着破衣服出去乞讨,然后他自己喝酒抽烟骂人打架,这个日子差不多就这样过来的。不过阿耕对自己的儿子却是非常宠溺,可能缺少正常家庭的教养,阿耕的儿子长大了也是不务正业不好好上学,整天游手好闲,最后初中没毕业就离开学校,很少归家终日在社会上厮混。

那时候,改革开放日子越来越好,村里看不下去了,帮阿耕盖了三间瓦房,那时阿耕已经一身病痛整天拄着拐杖要人照顾,但是对老婆依然是想骂就骂想打就打,有邻居看不下去来劝说,他最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这个女人的命是我给的,不是我她几十年前早就冻死了,我想怎样就怎样,你们管不着。

这时阿耕的儿子已经是社会上的老混子了,不知是家庭出身还是自我觉醒,还是社会教育远胜家庭教育,他最后竟然没有走弯路自己先是做摩的司机后来攒钱买了小面包车正儿八经开起来出租。本来长得结实有力,又有些社会痞气,这小子竟然被一个小姑娘看上结婚了,那个小姑娘是个独生女,颇有家底,阿耕儿子干脆就去了老丈人家不回来了。

人虽然是社会滚滚洪流中微不足道的一分子,但人的命运有时总是和社会发展相辅相成的。阿耕的村子纳入了经济开发区,开始拆迁安置,阿耕儿子借这个机会回来拿了安置费拆迁费,盖起来三层小洋楼装潢一新,带着老婆孩子回来了。

此时阿耕垂垂老矣,七八十岁了,苦了穷了一辈子竟然住进了焕然一新的小洋楼,阿耕再愚昧在日子越来越好的情况下,心态有所改变,对儿子媳妇绝对不敢胡来,对这个养女老婆大概几十年的淫威,依然非打即骂,逮到机会就拿拄拐打,尽骂那些难听至极的话。

这时儿媳妇站起来为婆婆说话,我觉得自己婆婆这一辈子太可怜太不容易了,以后不许你这样侮辱她欺负她,给孩子的影响也不好。阿耕想跟儿媳妇怼,一旁儿子一撸袖子,瞪着大眼一拍桌子,指着阿耕咬牙切齿,“你个死老头子,早看你不顺眼,再动手打我妈试试?”老阿耕竟然给吓住了,至此对养女老婆再也不敢打骂,看见儿子媳妇只敢缩着脖子不吭声。不过养女老婆还是一直照顾啊耕到去世。

我是听别人讲的这个传奇故事,讲故事的人对这个养女报以无尽的怜悯与同情。她的生命本该在那个寒冷的冬天,被父母丢弃在河沟边就应该结束,偏偏阴差阳错被阿耕捡回来,一生困苦不堪做牛做马,活的没有一点尊严,让人不忍,最后在五十多岁被自己的儿媳可怜,终于得到了儿子媳妇的爱护,这个故事结尾让人真的很感动,我觉得这是个好故事。分享给大家。

民法典规定十种行为?

第一条:胎儿也有继承权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从子宫到坟墓,民法典为我们保驾护航。胎儿是民法典中比较特殊的存在,尚未出生时,父亲不幸离世,这个尚在母体的胎儿,就已经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第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修改意味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部分行为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实施,不再需要监护人同意。「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较模糊,就是其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性判断清楚的事情。比如,十岁的儿童购买普通的文具。但是如果打赏太多,显然就不相适应了。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解释说:「如果未成年人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网络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打赏行为需要根据心智成熟状况来区别对待。」

因此,不满8周岁的「熊孩子」网络直播打赏、游戏充值,父母可主张返还。

同时,满八岁的孩子,家长再也不能随意的没收人家的压岁钱了哦。

第三条:呼应疫情,增加紧急状态下的儿童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 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该条能有效避免当父母因疫情等原因被隔离而儿童却无人照料的情况,完善了突发状况下对儿童的保护。

第四条:新增保障儿童居住权条款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物权编增加了「居住权」的相关条款,目的是实现对社会弱势的保护,比如妇女、儿童、老人。而儿童作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未能独立生活前必须依靠在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的抚养才能健康成长,此次意定居住权(可通过协议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出台,给予儿童居住权有充分的协议余地,特别在儿童父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

第五条: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

第一百九十一条【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可能没有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有的甚至是熟人、近亲属作案,不敢通过法律寻求保护。等到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让加害人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民法典中特别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年幼时遭到性侵,18岁后仍可提起诉讼并得到保护。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第六条:不得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该条的修改从《民法总则》的「任何人」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一步明确了不得危害或者歧视的主体范围。非婚生子女,一般指未婚同居所生育的子女、婚外情生育子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形中父母生育的子女。

在第二项中扩大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进一步保障了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权益,比如脑瘫儿、残疾儿、因患病或意外等无法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等。

第七条:新增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纠纷中,子女自主选择的年龄,不再是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10周岁,而降至8周岁。首先是因为前文提到的,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其次,8周岁的子女已经上小学,能够独立自主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故应尊重孩子自己的选择。

1085条将《民法总则》中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更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就给将来法院裁判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实生活中,一方婚后回归家庭,基本上放弃了自已的职场生涯,离婚后再度回归职场往往收入和岗位双降,若判决双方各半负担子女抚养费,极有可能导致子女的生活质量下降,该条规定有利于使父母离婚后的子女其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第八条:完善儿童收养制度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098条结合我国的二胎政策,将收养人的条件从「无子女」扩大到「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与现行人口政策一致。

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可能会存在对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该条对收养人条件加以限制,有利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1102条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四十周岁的年龄限制,从「男性收养女性」扩大到「收养异性子女」,即增加了「女性收养男性」的限制,其本质上增加了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

1105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有助于符合收养条件的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第九条:孩子还能跟奶奶姥姥姓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在婚姻法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基础上,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民意,明确除了父姓、母姓,还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其中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这也就意味着,孩子选择跟奶奶姓或者姥姥姓,上升到了法典范畴。

第十条:新增反性骚扰条款

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 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可以从福利院领养一个吗?

民法典有关收养的规定,只要满足第1098条条件就可以收养

民法典1098条解释?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本条规定的修改是根据我国2015出台的二孩政策而修改的,收养人可以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本条规定要求养父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第一,养父母必须具有稳定的住所和收入来源,能够负担起养育子女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等;第二,养父母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利于培养教育养子女形成健全的人格;第三,养父母应从情感上能够给予养子女关心与爱护,使养子女在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收养子女之前,应首先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具体类型。适用时应从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结合当地有关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具体的医学科学标准予以认定。本人认为具体文中所指的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是指精神类疾病和严重的传染类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人应尽量无违法犯罪记录,如果确有违法犯罪记录,需可以确信该记录并不会妨碍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或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之人不得作为收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在进行收养登记时,应增加要求收养人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收养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判断该违法犯罪记录是否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并决定是否准许收养。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继续沿用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的条件。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时,双方均应年满30周岁。夫妻一方年满30周岁,另一方不满30周岁的,不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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