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女的耍流氓,耍流氓法律定义?

民法典女的耍流氓,耍流氓法律定义?

耍流氓属于道德范畴,是否犯罪,要视情节严重而定,视是否触犯法律而定。

耍流氓释义:1.使用流氓手段。指放刁﹑撒赖﹑诈骗或调戏妇女等恶劣行为。2.也可以为女人对男人进行放刁﹑撒赖﹑诈骗或调戏。

耍流氓情节严重时触犯法律,属于猥亵罪。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妇女儿童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或者侮辱妇女

猥亵罪的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罪与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与侮辱罪

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民法典女的耍流氓,耍流氓法律定义?

民法典出嫁女规定?

民法典中出嫁女权益问题1

农村地区部分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未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等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分红权以及征用土地的补偿权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的权利应享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完善继承父母财产规定

1、保留出嫁女继承父母财产的资格

出嫁女享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资格,这不仅是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儿、女”平等的应有内容,也是社会的一种古老习俗。同时,独生子女政策的存在,保留出嫁女的继承资格可以避免无主财产的产生。此外,在出嫁女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前提下,资格的保留也为实质公平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因此,出嫁女对父母财产的继承资格是必须保留的。

2、继承份额应根据履行义务情况确定

出嫁女在个案中的继承份额,应当根据出嫁女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情况确定,并且出嫁女在此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此外,出嫁女所尽义务不能以存在逢年过节的探视、病时探望照顾进行认定,而应当考虑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等综合参考。

3、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应继承份额

出嫁女在诉讼过程中经依法追加并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自愿放弃应继承份额。基于婚居制度导致出嫁女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不一和财产管理成本偏高的考虑,出嫁女经传唤拒不到庭的,不能保留应继承份额,这是出嫁女与其兄弟在未到庭情况下的区别处理。

4、嫁妆作为遗产分配中的参考因素

出嫁女的嫁妆容易遁入父母遗产之外,因此,应当将嫁妆作为父母遗产分配的考量因素,理由在继承模式错位中已有论述。

民法典和刑法关于女性性骚扰和强奸男性是怎么规定或者说定义的?

这个问题问的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前不久就出现了女乘客骚扰男滴滴司机的事件,虽然最终女乘客被滴滴平台永久封禁,但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就是在女性性侵男性时,法律如何保护男性的问题。

这里问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女性性骚扰男性,另一个是强奸男性,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我分开解答下

一、关于性骚扰的问题。

性骚扰以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民法典出台以后,这种情况得到改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里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义,按照这条规定,性骚扰包括以下含义:

1、要求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双方你情我愿,那当然不构成性骚扰。

2、形式不限,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方式,也就是不限于语言或者肢体的骚扰,只要让他人感知到,不舒适就属于性骚扰。

3、性骚扰是关于性方面的骚扰,如果不涉及性,则不构成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不限于女性,这里规定为“他人”,也就是不管是男对女,还是男对男,或者女对男,女对女,都可能构成性骚扰。

按照这条的规定,如果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受害人同样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等。

但是具体到刑法上,并没有专门的性骚扰方面的规定,女性性骚扰男性,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但那个时候可能就不仅仅是性骚扰的问题了。

二、关于女性强奸男性

民法典规定的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达到强奸的程度,当然主要归刑法管了。

但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强奸只限于“妇女”,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奸男性的话,不够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

但《刑法》近年来进行了修改,在《刑法》第237条中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强制猥亵的保护对象扩大到了男性。

所以,如果女性强奸男性的,可以按照强制猥亵罪对女性进行定罪处罚。

如果是成年女性猥亵男童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按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

当然,女性强奸男性,给男性造成了生理和心理伤害,男性也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女性故意侵犯男性,男性可以要求加害女性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民法典和刑法中,对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要弱于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这是基于传统女性弱势的原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平等的意识逐渐上升,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当得到保护。

在法律加强保护之前,男性出门在外,也要保护好自己哦。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从故事里学法律。

民法典全称叫什么?

民法典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为什么新民法典中规定?

新民法典真的有这样的规定吗?我感到有点扯。

清洁工为了打扫厕所,进出厕所,实际上都会有意地回避里面的人。如果里面有人,她们往往都会自觉地避开,等人走了才进去。或者进去以后,在门口作个标记,以示有人在里面工作。难道真的有清洁女工会乘着有男人在里面而进去看人的小鸟?我感到这太匪夷所思了。

从心理上来说,做清洁工的人,尤其是打扫厕所的人,大都不会以自己的职业为豪。她们在工作的时候,会放松到有闲心去看你的小鸟儿吗?我想,更多的是希望自己早点打扫完,早点完事走路吧。就是真的不小心撞到,也就当是看到个小肉瘤吧,哪里有心去欣赏?

那些认为女清洁工去厕所搞卫生,是为了窥探男人的隐私,还要把女清洁工扭送到公安机关的人,内心是多么的狭隘和肮脏。这种人大概看男医生给女病人看病,女护士给男病人打针也是会想入非非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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