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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经济适用房(部队经济适用房条件)

2022-11-24 法务资讯 案件

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军队经济适用房买卖是可以的;但前提也是有条件的,一般可以购买的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及还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的户口或者是军人再者就是居住在公寓区,而且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的人员。

军队经济适用房买卖可以吗?

可以买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1、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2、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根据《军队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此类房产出售是有比较多的限制条件的,以下为部分政策可供参考

第七章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军队经济适用房(部队经济适用房条件)

部队经济适用房政策

部队 经济适用房买卖 最新政策: 经适房政策:1、 经济适用房 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 土地出让金 把经适房转为 商品房 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 买卖合同 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 购房 家庭取得的 契税 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 房屋所有权 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经适房政策: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军队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团职好像96平方米,师职大概124平方米。但一般现房户型都大一些。超出部分按商品房价格收费。

部队经济适用房最新政策2022

部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先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统建单位统一组织核算,经军区级房改办公室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法律依据:

《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未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部队经济适用房一般不得外售,归于城市规划请求建造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本地单位、自己出售,并按有关规则处理土地转让手续。

部队建造的经济适用住宅,主要向契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挨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宅保证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宫,工龄满15年的部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遥远艰苦区域工作和无房或住宅未达标的部队人员。

在公寓区寓居、确无别的住宅的非编人员,经同意也可采购。征地建造的,为补偿经费不足,答应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子的总量不得超越总建筑面积的30%;

使用军用土地折款和同意外售的房子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抵扣部队购房人员的住宅补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扩展资料: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部队经济适用房产权问题

我是部队一名在职干部,本单位一退休干部(师职)享有部队一处经济适用房(目前无证,据说可办理房屋使用证),我能否私下协议永久性租住?或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部队有没有其他规定?

部队的经济适用房与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在性质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不过是部队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土地的管理权是总部房管局,而地方国有土地管理权是地方房地产管理局,两个发证主体之间不协调而已,随着房产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个问题是会解决的。

能否私下永久性租住,当然是可以的,因为部队实际上认为该房产就是按照部队的相关房地产管理行政法规确定了该房产权就是该级干部所有,只不过是该产权欠缺一个法律规定的“公示”要件而已。但部队相关的行政法规也规定,如果该干部要转让房地产时部队有优先回购权。因此,私下租住在部队的相应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规定禁止该行为。所以,应当是可以的。但有一个问题,你永久性的租住只是一个债权,而不是物权,如果该房产将来取得的房产证,而该干部驾鹤西去,他的子女们主张分割遗产时,你的债权就不能对抗他们的物权,他们可以将你迁出的,如此这样,你还不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将租住权变更为地役权,那时他们也不得不继承履行他们先人设定的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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