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以下说法错误,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确的是?

关于民法典以下说法错误,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确的是?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该部民法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B.人格权、侵权责任皆单独成编

C.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效力的原则

D.自施行起,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同时废止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人格权与侵权责任独立成编。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A项错误。

C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第1142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C项错误。

D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60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D项错误。

民法典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吗?

这种说法错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宪法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法。通俗的说,民法主要是调整民事纠纷,属于私法,效力不及宪法。

民法典有几个编?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分别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内容之广、定义之细,几乎涵盖到了人们日常生活各个方面。

孟强透露,在民法典草案审议过程中,代表和委员们认真审议,逐条阅读,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对原草案共作了100余处修改,最后又形成了四十多条的实质性修改意见,并被最终的草案所采纳。

代表委员们的专业意见,不仅关注了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条款的细化还增加了民法典的可操作性。从几处修订或保留的条款可以对这部法律有更细致的认识。

保留30天离婚冷静期

备受关注的30天离婚冷静期未作修改。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两会前夕曾表示,民法典草案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其设置目的是为了解决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此外,在婚姻家庭编中第1084条第3款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该新增条款意味着子女可以自己决定由哪一方抚养,此前则是由法庭根据父母双方情况进行抚养者的判定。

文字性骚扰同担责

人格权编当数民法典中的亮点,而禁止性骚扰和保护公民隐私及个人信息又是该编中的亮点。

草案对禁止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作了规定。新的修改则用列举的方式具体化了性骚扰的实施方式。

人格权编第1010条第1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腾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南钰彤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更加细化与具体化的规定,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也给人们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吃了一颗“定心丸”。

物业不得采取停电断水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暴力方式催收物业费,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基本生活。

因此,在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编里,除了草案原有法条对物业人员及公司进行规制,又增加了禁止性条款。

民法典在草案第944条增加一款规定: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洁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不交物业费的主要原因是资金紧缺,或物业管理不负责。法律首先要考虑民生,该新增规定能够有效保障民生。

解扣无必要合同

在合同法第110条的具体实践中,出现了困扰法律界许久的“合同僵局”。

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从审判实践来看,出现合同僵局大多是因为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实际履行。

而《民法典》合同编第580条的规定则缓解了这一僵局。该条款允许违约方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这是对合同法第110条的弥补和调节。

陈洁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不是所有合同都可以履行,在合同目的落空时,绑死双方没有意义,允许违约方向法院或仲裁委提出申请,就可能减少这种合同的存在,因而合同法在构造上也更完善。

不过,陈洁补充说,因可能会造成恶意违约情况,该法条实际上存在争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问题

修改后的民法典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等表述。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民法典编纂工作组秘书长谢鸿飞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民法典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法律但书,可谓比比皆是,大概包括三种类型:提示型、预留型和权衡型。

民法典“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否规定之争,归根结底是个技术问题。通常立法者在其对某个问题并非成竹在胸时,可通过这种方式避免内容错误,还可以让查阅者进一步查阅其他特别法。

民法典适用的真正难题是“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按照立法法第92条,在民法典和其他现行法适用发生冲突时,因民法典是一般法,应适用其他法律而不适用民法典;而依据其第93条,因民法典是新法,其他法律是旧法,应适用民法典而不适用其他法律。立法法第94条对此规定,在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民法典不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典不包括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234条规定解释?

《民法典》第 234 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这里的“国有土地”,既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也包括国有农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在国有农地上也可以设立国有农地使用权,以达到分散、有效利用国有土地的目的。

计划经济年代,农垦企业实行计划生产,农垦土地也由农垦企业按计划统一经营。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农垦也大力推行市场化改革,在保留部分企业统一经营的同时,将土地承包给职工家庭经营,普遍建立了大农场(国有农场)套小农场(家庭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

目前农垦国有农地的使用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依然采用企业统一生产经营体制的,国家将农垦国有农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或入股等方式交给农垦企业统一经营。

二是全国大多数农垦都采用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农垦企业将已取得的国有农地转承包给职工家庭经营,建立了稳定的家庭农场承包关系,生产的重心已经下移到家庭农场。

三是在优先满足用地单位职工内部承包用地的基础上,对外出租少量富余农业用地,由职工家属或其它社会主体承租使用,承租人取得了债权性质的国有农地租赁权。可见,国有农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应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对其剥夺也要经过法定程序并给予适当补偿。

二、“提前收回”农垦国有农地的“土地征收”性质。

为约束政府的征收行为,征收要符合三项条件:第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第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是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无论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如何表述,国有农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也是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

收回国有农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也应当属于“土地征收”,征收对象不仅包括国有农地使用权、国有农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等附着物的所有权等,而且还涉及到承租人的土地租赁权、地役权人的地役权等。因此应将农垦国有农地的收回纳入土地征收的范畴统一进行规范。

三、国有农地征收要如何补偿和分配

对于国有农地收回及补偿的问题,我国立法层面上较少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主要有:

2008 年 10 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2007 年,《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70 号) 中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供地。对收回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此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 号》对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做了较为详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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