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充利息的规定,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民法典抵充利息的规定,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民法典抵充利息的规定,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司法解释?

民法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怎么规定?

关于利息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021年民法典民间利息的解释?

第一、没有约定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该款表明,对于未约定利息的,《民法典》一改过去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再区分借贷双方的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区分出借人是否为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均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利息约定不明确

虽约定利息,但利息约定不明的,则要区分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依然视为没有利息。若一方或者双方为单位,如果利息约定不明,允许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的,则由法官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可见《民法典》对单位是格外的“眷顾”。这见于《民法典》第680条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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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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