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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子免费居住的要求,2021民法典申请居住权有哪些条件?

2022-11-24 法务资讯 司法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房子免费居住的要求,2021民法典申请居住权有哪些条件?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居住权可以保障终生居住吗

可以。居住权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可以为其设定一个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设定为终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即告消灭。此外,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另外,居住权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的用益物权之章,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对标的房屋享有物权效力,而租赁是债权关系,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承租人无权干涉居住权人行使权利。

2022年空置房减免物业费包含什么?

空置房不再减免物业费。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新规的出台就意味着,无论业主是否居住在小区,都应该足额缴纳物业费,空置房业主必须缴纳物业费。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民法典对住宅私有区域的规定?

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

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2、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居住权的客体可适于已经存在且适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居住权的范围,不仅满足个人需求,也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负有照顾义务的人或是允许共用之人。此外,宠物也包括在居住权的利用范围之内。另外,居住权不可让与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单独使用。

3、专属性

居住权物权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让与或继承。

4、无偿性

古代罗马法中的居住权是解决没有继承权的女性或者奴隶老无所养的问题。现在主要解决父母、无房的离婚女性和受雇人比如说保姆的权利的问题。因此。居住权制度以恩惠为目的,居住权设定是无偿的。

5、居住权的设定方式

二、房屋产权法律法规的产权来源

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1、购买取得

其实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

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

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建设取得

那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通过建设而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应注意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应注意有关手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

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

3、受赠取得

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予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予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4、抵押取得

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由于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归来已有。

居住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设定,但以登记为权利设立的要件,也可以以遗嘱设定

民法典居住权司法解释?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内容规定于第二编第十四章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中,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人可以通过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目前没有出台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同居养老政策?

所谓“同居式养老”,就是指 “搭伴式养老”。即有养老需求又无法从家庭和社会中得到帮助与解决的老年人,自己找志同道合的人(老人、年轻人)居住在一起,大家在生活上彼此照顾,并共同负担房租水电饮食等费用。

这样的养老方式,不仅节省费用,还扩大了社交面,非常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而此种养老方式,目前不仅在德国流行,更传入中国,在老年人中兴起一股热潮,为老年人养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

同居式养老其实是有很多优点的。

1.降低养老院房租开销:社会性养老院的费用一般都不低,很多老人时间一长完全付不起。而同居式养老,费用均摊,相对可以省下大部分开销。

2.社会性双赢:假设一个独居老人,把他的空房免费或廉价租给没有房子的学生或年轻人,而只要租房的年轻人愿意付出时间陪老人聊天,做做家务事,帮忙采购日常生活用品。

不仅能让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变得丰富,更有安全感,有利于身心健康。无房年轻人也会有家的归属感,并在照顾老人的过程中节省额外的租房餐饮费用,一举两得。

3.与人群共老:如果是几个老年人朋友住在一起,大家的业余生活不仅会变得丰富多彩,更会经常在一起聊天,回忆往事,这些群体行为对消除老年疾病尤其是老年痴呆症有非常大的预防作用。

4.为子女减轻负担:随着少子化,老龄化趋势的出现,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沟通,尤其是子女之间的沟通成本也越来越高,与老友或陌生年轻人同住,可帮助减轻子女负担,也在无形中扩大老年人的交际圈,让他们也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减少子女对他们健康状况的担忧。

除了优点,同居式养老的缺点也显而易见。

每个老年人的生活习惯都不同,同时住在一个屋檐下,肯定需要彼此磨合和理解。所以,老年人同居式养老之前,必须严格筛选同居伴侣,不能因为要养老,就随便放人与自己同吃同住。

否则,养老不成,极有可能因为生活中的小摩擦或人品习性的陌生和不习惯,而招致双方出现矛盾与摩擦。

而且老年人一般都患有慢性老年疾病,比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倘若与同居者发生争吵或纠纷,很有可能诱发相关疾病,而送命。

所以,老年人要同居前,应充分沟通与了解对方的习惯,才不会同居后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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