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民法典(泗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2022-11-24 法律资讯 民法典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

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个债务

债务是有清偿顺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二、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参考《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对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解释,其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债的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者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20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定的抵充顺序是: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

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兖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在一定意义上说,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条关于清偿的抵充(法定抵充),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何处理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个债务这种情况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当有多个债务时,我国法律提出了清偿的顺序。根据一定的清偿顺序可以有效的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问题。

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试点县(市、区)104个: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定州市、平泉市;山西省:平遥县、泽州县、清徐县;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五原县、开鲁县;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市于洪区、大连市旅顺口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梅河口市、通榆县;黑龙江省:桦南县、兰西县、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奉贤区;江苏省:沛县、常州市武进区、溧阳市、昆山市、泗阳县、盱眙县;浙江省:德清县、龙岗市、象山县、义乌市、江山市;安徽省:泗县、东至县、金寨县;福建省:沙县、建瓯市、晋江市;江西省:湖口县、大余县、永丰县、余江区;山东省:平度市、兰陵县、禹城市、寒亭区、汶上县;河南省:巩义市、孟津县、宝丰县、长垣市、新县;湖北省:大治市、宣城市、汐洋县、恩施市;湖南省:浏阳市、汨罗市、宁远县、凤凰县;广东省:南雄市、珠海市斗门区、佛山市南海区、德庆县、龙门县、陆河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贵港市覃塘区、北流市;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永川区、梁平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泸县、彭山区、宜宾市翠屏区、西昌市;贵州省:息烽县、湄潭县、金汐县;云南省:宜良县、江川区、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山南市乃东区;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富县、神木市、柞水县;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陇西县、康县;青海省:祁连县、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奇台县。

拓展资料: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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