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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细则)

2022-11-24 法律资讯 案件

会计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会计法实施细则指的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细则。会计机构、人员需依照该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包括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会计实施细则总则具体如下:

1、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3、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4、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6、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7、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8、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会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细则)

会计法实施细则2017

实施细则,一般情况下是配套大的原则规定而出台的。

一般应用于人大立法的实施细则、国务院各部委的文件精神的操作过程、地方立法的操作过程以及企事业单位内相对于总则性管理文件的补充规定。

实施细则主要解决的问题是:

1、描述主文件精神下的具体操作方法;

2、补充主文件的遗漏;

3、修改主文件的错误的;

4、解释主文件规定的;

辽宁省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会计证是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会计证持证人具有合法的会计执业资格,可依法独立行使会计职权,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专业职务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第三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第五条 会计证的颁发的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中直驻沈单位、省直驻沈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第二章 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第六条 会计证实行考试制度。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每年进行一次,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教材,统一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三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第七条 考试科目定为:会计法规、会计基础、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其中:“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实行单科结业,经培训、考试合格分别颁发《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和《珠算鉴定等级证书(普通六级)》(以下简称“两证”)。第八条 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可免试“会计基础”,经“会计法规”和“会计实务”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可取得预备会计证。第九条 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必须先参加岗前会计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少于300学时),然后,参加“会计法规”、“会计基础”和“会计实务”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可取得预备会计证。第十条 预备会计证是非会计人员,经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取得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非会计人员所取得的预备会计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可作为各用人单位选用、聘用会计人员的依据。持证人员被用人单位任用(或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正式会计证,同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证人员在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其所持预备会计证自行失效。第三章 会计证的制发第十二条 会计证和预备会计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部分,主证、副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会计证和预备会计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颁发。第十三条 会计证记载以下内容:

1.持证人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会计证号码

4.发证机关

5.发证时间

6.工作单位

7.学历、专业及取得时间

8.专业职称及取得时间

9.行政职务

10.会计岗位

11.注册登记情况

12.专业培训及后续教育情况

13.有关说明第十四条 预备会计证记载以下内容:

1.持证人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预备会计证号码

4.发证时间

5.学历、专业及取得时间

6.有关说明第十五条 会计证号码为十一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数字为市级地区代码,第三、四、五位数字为区、县级地区及主管部门代码,后六位数字为顺序号。市级地区代码如下:

沈阳市--01;大连市--02;鞍山市--03;

抚顺市--04;本溪市--05;丹东市--06;

锦州市--07;营口市--08;阜新市--09;

辽阳市--10;铁岭市--11;朝阳市--12;

盘锦市--13;葫芦岛市--14; 中省直--15。第十六条 有关预备会计证号码的规定与会计证号码的规定相同。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颁发会计证的同时应进行备查登记,并将颁发情况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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