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帮别人买东西,我帮人买东西,东西使人出事了,我用负法律责任吗?

我帮人买东西,东西使人出事了,我用负法律责任吗?

不用你承担,但法律违禁品除外。

如果产品的安全性出了问题,依照《销售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你帮人代买东西并因此获利,因产品安全性问题出了事故,你视同为销售者

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有权获得自身消费及权益保护方面有关的知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的人格尊严、风俗习惯受尊重。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权监督、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0.个人信息保护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受保护,在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使用时,有权要求商家或信息收集者删除信息、停止侵害,并可依法要求赔偿。

民法规定善意帮忙后果怎么承担?

好心花钱帮朋友办事,朋友却装作不知道。碰到这样的事,其实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朋友偿还其支出费用。

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周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帮忙将西瓜园的西瓜卖出,获利5万元。事后,周某经核算,他帮朋友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请工人摘卖西瓜以及其他必要支出5000元,遂向刘家要求从西瓜款中扣除。刘家人认为,他们并未要求周某代办后事及请工人,因此5万元均应返还。周某不肯,只同意返还3.5万元。双方产生争议。

对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朱越认为,西瓜销售获利的5万元,周某可以要求扣减办理后事及请工人的花费,只返还3.5万元,因本案周某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请求刘某家人偿还管理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朱越指出,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朱越表示,无因管理制度是法律倡导和认可社会互助这种道德追求的典型体现。管理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具有侵权性质,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导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求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这种无因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也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效益。

民法典关于商品买卖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主要是完善了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付款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孳息归属,以及买卖双方在违约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赔偿等内容。

一、买卖合同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规定: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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