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车上人员民法典 车上人员相关了解点第9点

民法典 车上人员相关了解点第9点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

民法典实施后需要单独买座位险吗?

买保险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有必要买座位险。 座位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处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以及不可抗拒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治疗费或事故金。 座位险其实就是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属于商业险种之一,包括司机和乘客的座位险,它是专门保障车上乘客(包括驾驶员)的一个险种。

民法典怎么规定车上人员?

一、民法典中车主与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和车主不是同一人,而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对事故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初中学生在学校组织出市旅游时,在车上睡着,被遗弃在车上,但没发生严重后果,该如何维权?

初中学生在学校组织出市旅游时,在车上睡着,被遗弃在车上,但没发生严重后果,该如何维权?

这话说得有点重?什么叫遗弃?既然出外旅游,应该是包车,车子应该是直接把学生送到学校。那么其他学生都下车了,孩子还在酣睡中,没人提醒,说明了什么?这个毋庸多说。所以这个怎么叫遗弃呢,只是遗忘在车上了,也许后来司机把车开到公司,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了孩子,然后送回学校。

1.这个孩子与人合作能力较差。

这种情况,应该是参加旅游的学生不是同一个班级的,可能孩子同座的是其他班级的学生,所以在下车时就没有提醒他下车。同班同学也没有提醒他,这是极为尴尬的。其实,按照正常情况来说,组织学生旅游,都是事前分好组,一边同学之间互相照应,一同上车,一同下车,不知为什么同组同学也没有给他打招呼。

2.学校跟车老师是有一定责任的。

也许老师觉得车子是把学生送到学校的,应该都下车了,也没有及时地核实人数,导致学生被遗忘在车上。这一点,和前几年的幼儿园孩子被遗忘在校车上的事件差不多,老师的粗心造成了严重后果。而这次你孩子的事情,学校是有责任的,但是具体负什么责任,很难界定。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学校相关老师和领导要向学生和家长道歉。

3.其实这件事,还会造成另外一种结果,那就是学校以后将不再组织类似的活动。

记得有一年我和纪委老师组织学生旅游,在动物园里,一个孩子与我们大部队失联。天色渐晚,其他老师带着孩子们回去了,我在动物园拼命找,到车站,都没有找见,并在附近找了一家旅馆住下来。傍晚,那个学生的家长打来电话说,孩子自己到家了(在此之前,我把电话号码让每个孩子记下来)。我的心才轻松了下来。虚惊一场。但是在这之后,我再也不敢组织学生搞这样的活动了。

对于这样的事情,家长要做的首先是要问清楚自己的孩子究竟做了什么?是不是在旅游过程中,孩子与其他同学发生了争执什么的,才会有这种事情发生。同时,要叮嘱孩子团结同学,学会合作,不要任性。在合作中才会少出纰漏。

再者要告诉孩子在外面,要时时提醒自己,做好自我保护。

再就是要充满善意。学校组织旅游,是想让孩子多长见识,带队老师一路上是很紧张的。但是到最后出了这档子事,带队老师应该感到内疚、害怕了,如果你再去追究,你觉得老师会怎么想?你不妨换位思考一下吧。最起码,以后再有什么活动,没人敢再让你孩子参加了吧。

为什么法律规定搭车出车祸,司机要赔偿搭车者?这法律目的是什么?

民法典对出车祸,并应承担一定责任的司机,对好意同乘者应承担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基于好意同乘开始时,在司机与同乘人之间依法所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而确定的。

司机自同意搭车者,自一地运送到另一目的地开始,便依法具有对同乘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而且,同乘者也依此具有要求司机保障乘车后的人身安全权利。这个权利义务由法规定,司机与同乘者都必须遵守。

因司机驾驶过错,而造成同乘者人身的伤害,属于司机违反运输中,应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义务的违法行为,按照因违反义务造成损害的,应负责赔偿的法律规定,司机虽无报酬的允许搭车者好意同乘,但依法仍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司机是无报酬允许同乘,有别于营运并投保营业险的经营运输业的完全责任制赔偿原则。且气车开动就有危险风险,司机对发事故是非故意行为。基于以上要素考虑,故,民法典对好意同乘者事故损害赔偿,作了适当减轻的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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