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民法典宣传,2021民法典著作权法?

2021民法典著作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南京海关查获36条玉米锦蛇,长途跋涉仍有活力, 你怎么看?

首先,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个人已经涉嫌走私罪,走私罪主要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用各种方法运送违禁物品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次这种蛇属于外来物种,如果成功进入国内,一旦进入我国的生态系统,那么就是外来物种入侵,一旦国内没有其天敌,那么会对当地的生态系统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因此海关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最终销毁这批蛇,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护了生态环境。

南京海关清关一般要多久?

不同的货物清关时间均不相同。进口普通货物到达港口2-3个工作清关完毕。进口旧设备等商检货物提前要办理中检、备案,申请进口许可证(5-8个工作日)等,清关配合查验、海关审价3-5个工作日完成。

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关于民法典颁布的历程?

民法典的制定历程及其意义

清政府

1905 年,清政府推动预备立宪,以使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最终达到收回治外法权的目的。在此背景下,民法典开始制定。1911 年,民律草案出台,但未及实施,清朝灭亡。虽然民律草案没有正式通过,但在辛亥革命后,地方法院已经实际运用民律草案处理案件。

南京国民政府

1928 年,国民政府成立;1929 年通过民法总则;1931年,完成分编制定并通过,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诞生。该部民法典虽然引进现代法治理念,但未触及社会基本制度,封建土地制度、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依然存在。同时,基于 1931 年至 1949 年期间的政治形式,该部民法典并未在中国全面实施。

新中国

1949 年至 1954 年,国家基本按照共同纲领治理。

1954年,宪法制定,确定了国体、政体、国家组织等基本问题,在此基础上,中央希望尽快建设全面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各种法律制定班子成立,民法典制定工作第一次启动。

1957年后,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认识的分歧,民法典的制定因此搁置。

1962年,中央对1958年来的建设经验进行反思总结,提出“调整、整顿、提高”的方针,民法典制定工作第二次启动。

1964年,对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又出现分歧,比如人民公社条例制定“前二十四条”与“后二十四条”的冲突、“四清运动”等,争议之下,民法典的制定无法确定方向,随后爆发文化大革命,制定工作再次搁置。

1978年,十一届四中全会确定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路线,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此背景下,为服务经济建设,民法典制定工作第三次启动。但国家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如何建设的认识存在分歧,民法典制定又出现障碍。针对该问题,邓小平提出目前经验不足,可以先制定单行法以适应经济建设,待经验丰富后,再回头编纂民法典。按照该思路,民法典第三次制定工作搁置,大批单行法出台。

1984年,中共中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基于此,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应当在经济法外有民法,遂开始民法通则的制定。民法通则制定后,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范围等争议依然存在。

1992 年,南巡讲话统一思想后,开始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1999年,合同法通过,为民法典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李鹏委员长想借此机会制定民法典,遂开始第四次民法典的制定。但制定过程中,发现单行法律的积累仍然不够,遂中止第四次民法典制定,回到单行法路径上,随后依次通过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进入新常态。此时,民法典编纂条件已经成熟。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通过。

从前述曲折的制定过程可以看到,民法典的编纂反映了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的探索,是对70年来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制度固定。为未来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蓝本,为第二个百年梦想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中印象深刻的条例?

1、 首提“居住权”

​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一个叫“居住权”的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居住权这一概念。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我们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对房子之下的土地拥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权,住宅70年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如今,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又新设“居住权”,究竟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影响呢?

居住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也同时满足了一些社会需求。比如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分离家产时,房子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但另外一方居无定所时该怎么办呢?现实中法院常常从民法基本原则出发,判决居无定所的一方仍可住到原来的房子里,直到有别的住所为止,这也是一定程度上居住权的适用。最近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这样一来便可帮助许多老人免受骗局之苦。现实生活中,如果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 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

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将会对未来房产价值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房产交易安全也需要引起重视,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未来房产交易时,则必须要考虑到居住权是否存在。

2、 见义勇为免责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006年南京“彭宇案”发生后,“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却一度困扰公众,案件中被告彭宇因为热心帮助了被撞老人,最后反而被要求支付医疗费。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屡次发生,引发热议。《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民法法律制度体系中并没有完整的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的专门规定,而是散见于各个法律制度之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申请补偿的方式来实现。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无因管理、防止侵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以及最高法的部分司法解释等等。

此次《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后不管是救助人,还是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更有法律依据了。更好地保护救助人的权利,防止救助人被赖上,通过法律的规定为自愿实施救助的人撑了个腰,给了法律的支持。善意救助的行为得到了鼓励,因此这一条也被称为“好人法”。

3、 明确保护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怎样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是公众面临的重要问题,十九大报告中曾明确提出的“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都离不开个人隐私的保护。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11号,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扩大犯罪主体范围,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当从重处罚,提升法定刑配置水平。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国一直将个人信息保护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民法典》更是明确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受保护的权利,要制止任何组织收集、存储、保管个人信息,以及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进行严格的处罚。在数字化时代,民众有时会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4、 “头顶上安全”得到守护

近年来,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伤害的案件屡屡发生,这使“头顶上的安全”成为大家关心的焦点。以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一些案件中,因难以确定肇事者,最终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在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中,郝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由于无法确定烟灰缸是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可能性的22家住户全部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每户承担8101.5元。“一人抛物,全楼买单”,过去这样的规定,无辜者实在有些冤枉。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要求公安等机关在发生类似案件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律开始实施后,物业要相应的扩大自己的职责范围,更好的为小区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公安机关更是“被点名”要求查清责任人,避免了不作为的情况,相信以后全楼连坐的情况有望避免发生。

5、向霸座者说“不!”

2019年广东省曾出台相关条例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乘客乘坐高铁或火车,强占他人座位究竟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一直受社会关注和争议。

《民法典》此次对乘客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反霸座”条款包含进来。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霸座”行为更多是道德指责,但其实“霸座”行为本身蕴含的多重法律关系。以高铁为例,首先,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对号入座”本应该是履行合同义务。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即违反了合同约定。铁路公司可以“违约”起诉霸座人。此外,霸座者霸占了他人座位,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具体侵犯的是被霸座人的使用权。因为被霸座人付出金钱而不能“落座”。通过《民法典》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确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6、 禁止高利放贷

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近年来,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套路贷”案件频频出现。通过一步步诱骗大学生签下高额利息或是空白借款合同,“套路贷”犯罪团伙总是能成功得手。有时还会发生暴力催收,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乱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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