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伟民法典解读,民法典946条原文释义解读?

民法典946条原文释义解读?

《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是关于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及其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形态,法条赋予作为委托人的业主以单方任意解除权,物业服务人作为受托人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上述规定考虑到物业服务事项涉及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系,关系群体性的业主团体、物业使用人的公共利益,故不宜赋予物业服务人以任意解除权。业主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解聘决定作出后,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定的期限或者本条规定的期限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并且通知的期限和形式属于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规则,业主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的,不影响解除权行使的效力。

民法典第六章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典238条解读?

《民法典》“物权的保护”一章第238条(以下所引法条如无特别注明均指《民法典》而言)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物权造成损害,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但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适用。因此,对于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应该首先适用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这三类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具有兜底性质,如果适用上述物权请求权能够使得被侵权人之权利得到圆满救济,或者侵害物权尚未造成权利人损害的,那么债权请求权可不适用。本条规定,意在为物权被侵害之权利人创设损害赔偿请求权,惟本条规定属于不完全规范,完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本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须对本条规定进行科学性、体系性之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关于侵害物权损害赔偿之范围及归责原则之解释。《民法典》“物权的保护”一章对于侵害物权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未作规定,应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4条之规定。应该说,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4条对于侵害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之规定不及第1179条对于侵害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之规定细致、完善。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就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问题,要求损害赔偿义务人必须恢复假如没有发生侵害行为被侵害事物所应该具有的状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可得收益。按照事物的惯常运行或者根据特别情事,特别是考虑到一方所做的准备和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具有极大期待可能性的预期利益,为可得收益。此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1183条)。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了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对于归责原则问题未有涉及,应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1166、1186条所规定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之归责原则,具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不同的侵权主体以及侵权行为类型之规定,法律无规定时通常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因为物权被侵害而主张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侵权人如欲主张无过错而免责,则侵权人对于无过错之事实须予以举证证明。对于因为物权被侵害而主张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时,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还有两个附带问题尚须注意:

第一,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同时须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责任财产不足的,须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第187条)。

第二,侵害物权所造成原物之残余物,通常归被侵权人所有。侵权人就物之损害赔偿了全部重置费用之后,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被侵权人交出发生毁损灭失后原物之残留物、变形物等残余物(第985条)。

其二,涉及第三人时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解释。通常情况下,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行使不涉及第三人,但在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之情形下则存在例外规定。物权遭受侵害的,如果被害人怠于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保险人就被侵害之物履行了保险赔付义务的,则成立合同的保全(第535条)以及保险人之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60条),代位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害人对于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按照《保险法》之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2条)此外,按照《保险法》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法》第61条)

物权被侵害而被害人放弃就侵害物权要求侵权人损害赔偿的,如果其放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则被害人之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538、540条)

其三,关于侵害物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抵销、移转及预先免除之解释。通常情形下,被害人就损害赔偿之债权,可与侵害人之债权,各自主张抵销,《民法典》第557条对于合同债务抵销之规定,借助目的性扩张解释之方法,应该准用于非合同之债,因为我国《民法典》没有设置债法总则。但是,按照公序良俗原则之要求(第8条),为了防止发生道德危险,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债务之抵销问题,应该按照以下原则予以解释适用:侵权行为人对于因为故意侵权行为或者重大过失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不得以其所享有之债权主张抵销。

债权作为财产权,能够成为继承权之客体,可以依法继承。赔偿权利人在受领赔付之前死亡的,其赔偿债权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赔偿义务人于赔付之前破产的,赔偿权利人有权向破产清算人进行债权申报。赔偿义务人于赔付之前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受其债务。赔偿义务人被撤销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由撤销机构承受其债务。通常情况下,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以特约形式预先蠲免某些可能发生的债务,并不违反契约自由原则,其效力应该予以肯定,这完全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第5条)。但是,考虑到特殊企业、特殊行为者的社会责任,考虑到弱者保护,考虑到市场主体不同的经济地位和实力、自我保护能力诸方面的不平等,考虑到公共利益维护、防止国有及集体资产之流失,考虑到基本人权之保护等因素,对于以特约形式预先蠲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之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债务,或者预先蠲免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债务有违公共利益保护、弱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人权保护之原则,导致不公平、不合理之结果的,该预先免责特约之效力不应该得到承认。

其四,关于“权利人”之解释。本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对于“权利人”的具体范围法无明文。本文认为,物权被侵害时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人,顾名思义首先是指物权人,但是除了物权人之外,特定条件下之继承人、监护人、失踪人之财产代管人、破产管理人、代位权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民检察院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亦可以依法行使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权利人”相对应,按照本条规定承担侵害物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人通常就是侵权行为人,按照自己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人只须对自己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负责,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无须负责,但是该原则在适用中亦存在一些例外情形,例如被代理人、监护人、教唆人、用人单位等(第167、1169、1170、1188、1191条)。

法考民法老师推荐?

1.柏浪涛老师:

人送外号“柏神”,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师从前命题人周光权教授,有留德背景,观点偏德日派。柏浪涛老师善于开发学生的思考,讲述多种可能性,给予学生思考判断的空间。《刑法攻略》一书是法考行业最火的刑法教材,质量很高。柏浪涛老师在分则给考生用表格对罪名构成做了一些总结,非常不错。

2.罗翔老师:

2020年荣获“CCTV年度法治人物”,B站最速千万粉传说,2020年百大UP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大十佳教师,理论水平很高,也接触实务工作。罗老师授课风趣幽默,擅长在生动有趣的张三案例中以案说法,罗老师擅长通过法理学、法哲学的视角解读法治精神,带领考生领会刑法的奥秘。

刑诉法

名师介绍

1.向高甲老师

师从汪海燕老师(司考年代的神级刑诉老师,现已淡出培训行业),法大十大歌手,法考培训领域最文艺的老师(会写歌会唱歌,B站可以去关注一下)。正因为其独特的才艺能力,向高甲老师的刑诉口诀也编的非常好。很有个人魅力的一位老师。

2.左宁老师

博后,命题人顾永忠老师的博士、 卫东老师的博士后,左宁老师的播音腔是一大特色,外表凶悍实则内心柔弱,很温暖的老师。课程很不错,但是口诀稍微有点生硬(但是背熟了也挺好的哈哈)。授课擅长讲授法理、立法目的和背景,每节课讲完会带着回顾加深印象。

行政法

名师介绍

魏建新老师:

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主要从事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教育行政法、司法制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已出版个人学术专著一部,参编学术著作六部,在《宁夏社会科学》、《河北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承担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天津市委研究室重点调研课题,天津市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研究项目等。

曾获得天津师范大学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一等奖。

理论法

名师介绍

1.白斌

别号“竹西君”,外号“大白”。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白斌老师水平很高,2020年主观题完美压中大题。

2.高晖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成都大学法学院教师、副教授,兼职中央电视台“法治与社会”频道(CCTV-12)《法律讲堂》主讲人。自2004年起执教高校,讲授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等多门课程,理论功底扎实,在法律考试培训中,能打通理论脉络,以案说法,直击考点。

民法

名师介绍

1.张翔老师:

人称“翔叔”,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陕西民法学会会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授课如庖丁解牛,直击要害。倡导“理论、法条、实例”三位一体的教学方法。张翔老师的授课风格是简明易懂,非常适合零基础小白,很值得推荐的民法老师。

2.李建伟老师:

师从王利明教授,参与制定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的立法专家,受最高法邀请参与制定《九民纪要》,商法学会秘书长,学术水平与地位极其高,司考年代的神级民法老师(法考年代风采依旧),在这个考试中老李绝对是综合影响力最大的一位,里程碑式的人物,提出了“重者恒重”的命题概念,在法考培训领域授课20载,影响了几代人的大宗师,李佳、徐光华等老师都是听他的课过的法考。(夸赞先就此打住哈哈,总之四个字:大佬NB)

大佬授课十分有趣,讲课把握的很好,去年疫情影响,部分课程老师只能对着摄像机空录,空录十分枯燥,老师虽然瞌睡但是讲解还是十分精彩。大佬擅长在带领考生学习具体制度时释法说理,讲授立法背景和争论在何,并且善于将民法融会贯通式的打通各个制度的潜在联系。今年大佬的民法六十讲和真金题卷都即将出版,21年考生真的值得抱住大腿!最后用行业内经典俗语收尾——“有李选李,无李随意”。

民诉法

名师介绍

1.戴鹏老师

外号“戴小新”,本职工作是某高校的刑诉老师,本科兽医学,擅长割盲肠手术(不是开个玩笑哈哈)。很可爱的一位老师,授课思路用他的话来说就是——“呆呆傻傻过法考”,课讲得很好,把很曲折复杂的制度讲解的很清晰,可能因为也教刑诉的原因,上课也会对某些民诉刑诉易混的知识点做提示!真金题卷写得特别浅白易懂!

2.韩心怡老师

韩心怡老师也特别好!2020年法考民诉的难度比较大,考查特别灵活,相比于戴鹏老师的浅尝辄止,韩心怡老师的授课更多更深一点。我觉得如果你是对自己要求较高可以选择韩心怡老师,或者戴鹏老师入门+韩心怡老师拔高。

商经知

名师介绍

1.刘安琪老师

很多人心中的“商经知宝藏”,但是目前进入了CPA培训圈,法考课相对较少了,但是课讲得很好。给个建议啊,如果觉得其他商经老师都不合适或者听不懂就换刘安琪老师。

2.鄢梦萱老师

鄢梦萱老师也是业内资深了,我觉得挺好的,2020年首选的鄢梦萱老师,但是个人中期感觉授课风格太平淡了就换掉了。鄢梦萱老师授课是比如把公司法当场一个大的故事,就是小栗子等人一起建个公司然后到破产法部分,公司顺利破产由此又顺带讲解破产法的内容,用她的话来说就是带着大家追个剧。鄢梦萱老师水平肯定也是没问题的,值得选择。

三国法

名师介绍

1.杨帆老师

人称“三国女皇”。选她无需多言。

民 法典 中 如何 界定 个人 财产 - 找 法网

1.张翔

张翔老师是博导级别的老师,理论应该是很深的,但张老师写的书和课反而很清晰简洁,例子化,没有过多理论的深入和扩展,都是把核心考点和原理讲完,分析完就好。

2.钟秀勇

钟秀勇老师有一个趣的灵魂,充满诗人气质,民法理论讲解是各个老师中最深的,很多地方讲解的很有趣,而且最后还可以上升到民法的精妙法理,感叹一声“民法之美”那种。

但钟老师每年书和课出的都比较晚,会经常收不住才华,很多地方扩充太多和考试无关的内容,虽然有趣,但部分起步晚,在职时间少的就觉得很耽误时间

3.孟献贵

孟献贵老师是年轻应试派的老师,和学院派老师不同,善于用表格归纳总结知识点,然后很勤奋,对学生很负责,出的课和书都很早,去年民法典修改很多,录了好多个版本的课,我看着都累。

孟老师的书和内部讲义都是表化总结知识点,学完之后复习也很清晰,课程也会串体系,串完逻辑会清晰很多,课时也不多,没什么废话,都是干货,虽然没有很有趣,但清晰,干脆,全面。

另外,还有李建伟、岳业鹏、韩祥波,方志平,王立争,杨烁,曹兴明讲的也都很不错,都可以跟,都是很不错的老师。

李建伟老师是参与民法典立法的学者,课很好,能讲出深入和高度,总结的很精辟,有一定基础的跟会受益匪浅。

岳业鹏老师写的非常好,清晰,简略,有总结,有例子,逻辑严密,非常适合应试!而且没有很深入,基础差的也都能看懂,并且不太乱,还比较薄,适合考试。喜欢读书,不喜欢听课的,而且时间不够的,可以用岳业鹏的书(或内部讲义),清晰易懂,但不知道他今年还出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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