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100例民法典428条如何理解

民法典428条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428条适当开禁流质契约,明确了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既扩大了融资担保的方式,也让流质回归到了质权的本质属性,还会在行为导向上规范质权设定行为。具体适用中要准确把握以下四方面:

第一,本条明确了“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情形,不能认定该条款无效,更不能认定该质权无效。换言之,即使质权人即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作出了上述约定,也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更不能影响质权的成立。

第二,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作出了这一约定后,在符合质权实现条件时,即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的,不能产生该约定的法律后果,即质权人不能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其只能从实现其债权的角度获得满足,也就只能从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功能价值上予以定位,质权人得以就该标的物在其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优先受偿。至于优先受偿的方式和程序,应当同于担保物权实现的一般程序。在后果上,也就是该标的物价值不足以偿还所担保债权范围的,债务人应当继续承担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该标的物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范围,则超过部分应当返还出质人。此外,即使这一约定达不到该约定预期的效力,也不能影响该质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债务履行前”作出的约定。这一时间限定十分重要。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时候,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以出质物移转给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是有效的,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流质契约的范畴,而是质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当然,这时要按照市场价值合理估价,也要注意考虑维护第三人,尤其是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出质物的价值高于债权额时,质权人在取得出质物的所有权时要给予出质人以合理的补偿,若出质物的价值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额时,债务人要对余额继续履行清偿义务。

第四,虽然适当开禁了流质契约,但不能认为流质契约就绝对有效。流质契约也属于合同的一种,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则,流质契约当然也要适用。如果该流质契约存在可撤销事由的,依照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撤销。但要注意如果存在《民法典》总则编中第151 条规定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则要适当把握,尤其是关于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认定方面,要注意与《民法典》第428条后段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相衔接。如果通过这一内容予以限定,可以确保公平,就不能适用《民法典》总则编中第 151 条的规定撤销该约定。此外,在存在符合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情形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应规定予以撤销。

民法典纲领?

答,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92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区别?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法典,是一个国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的综合大典。而民法总则通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民法典148条?

(一)在欺诈人方面:

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2、须有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

(1)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

(2)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二)在被欺诈人方面:

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被欺诈人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才可以撤销。

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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