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分割民法典亮点,新民法典离婚财产有哪些重大改变?

新民法典离婚财产有哪些重大改变?

一、《民法典》生效后,变化1——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实践中的财产分割问题,首先最需要确认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是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延,基本上将婚后通过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全纳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注意】

《民法典》并未规定、明确“投资收益”的投资时间问题,即婚前的投资在婚后才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民法典》生效后,变化2——明确离婚财产的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出资差不多且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内购置的房产按什么比例分?在实务中的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平分。现行的婚姻法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提到一个原则,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实务中对于不分或少分的原则有两种:重婚或与配偶者以外的他人同居,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两种情形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给过错方不分或少分。重婚罪的举证比较困难,可以举证多夜情或与其他异性暧昧。一般来说,通过微信截图、开房记录、照片等证据,法院可以认定其暧昧,但很难认定存在同居关系。只有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存在长期、持续、稳定的状况,才能认定为与配偶者以外同居,才可能在财产分割时对其少分或不分。

婚外情在离婚纠纷中占比非常大,还有就是转移财产等问题,相比于目前,《民法典》更加保障了无过错方的权益。《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列为法院判决的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割问题之上,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合法权益亦将得到倾斜性保护,与一方当事人是否已取得股东身份无关。

三、《民法典》生效后,变化3——婚内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新增的婚内财产分割在实质上更加保护婚姻中弱势方,在现实生活中,已有大量的案例,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势一方,私自处置共同财产,包括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拿夫妻共同财产去赌博、私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隐藏等以及因各种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共同财产明显减少,而对于弱势一方,因各种原因无法离婚的情况下,只能任由强势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损害而无能为力。《民法典》新增的婚内财产分割,赋予了婚姻中财产受到损害的、弱势一方存在法定情形的时候有权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将更加体现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方的功能。

四、《民法典》生效后,变化4——完善离婚补偿、赔偿救济制度

《民法典》删除了目前适用的《婚姻法》中“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限制,明确了补偿情形,并且规定补偿情形可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对于损害赔偿制度方面,《民法典》新增“(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的情形,更加的保障弱势方的权益,无过错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权。

五、《民法典》生效后,变化5——加强对配偶一方隐藏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

民法典新婚姻法有哪些亮点?

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对转移夫妻财产一方加强法律制裁,疾病无效婚姻变为可撤销婚姻,分割财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民法典针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行为,在以下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修订:

1、删除“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不再限于离婚时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一方的权益。

离婚诉讼中面对另一方对其转移财产的质疑时,则又将财产转移不是发生在“离婚时”拿出来作为挡箭牌。

2、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列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四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表现形式。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则增加了挥霍这一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表现形式。

夫妻本是同林鸟,离婚来时各自飞。改革开放40多年来创造了巨额的私人财富,相应地在面临离婚纠纷时转移财产的手法也是与时俱进、花样翻新。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也成为了部分人在离婚时转移财产的新玩法,比如可以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以高价购买一些市场价格操纵空间巨大的产品以巧妙的实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民法典的前述规定可以有效地堵住此前规定的漏洞,更好地保护配偶的财产权益。

需要强调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颁布后,实践种出现了很多对于“共签”的误解,认为只有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而产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澄清的是“共签”实际上是指夫妻双方对于举债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存在以下之一情形的,即使配偶没有签字,相关的债务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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