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62条全部条款,借条上只有丈夫一人签字,妻子不知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借条上只有丈夫一人签字,妻子不知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借条上只有丈夫一人签字,妻子不知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曾经有过反复,引起巨大争议。后来,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中,就夫妻共同债务做了列举:

(1)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例如,为子女上学借的债务。

(2)一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例如,为抚养子女请保姆借的债务。

(3)一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例如,女方为赡养公婆借的债务。

(4)一方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例如,妻子为丈夫考驾照借的债务。

(5)一方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例如,丈夫春节期间为走访亲友所负债务。

具体到本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是分析这笔债务的实际用途。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以上几种情形,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只能由借钱的一方自己承担。

因此,类似的问题,实际上是对于债权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借出资金的时候,尽可能夫妻共同签字。

2、如果不能共同签字,应当手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只能是谁借的钱谁还。

3、最简单、最好的办法是:对不靠谱的人,不要借给他钱。

婚姻法17条对应民法典第几条?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2021年民法典婚约财产比例规定?

民法典》第1062条表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简单来说,除非签订婚前协议,不然婚后不管哪一方赚的钱,都被默认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是什么?

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的内容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外,应当归夫妻共同。

《民法典》执行后,身处独生子女的家庭一个女儿的,还敢做全职太太吗?

这完全是对民法典的误读,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女婿对岳父母,或者儿媳妇对家公家婆没有赡养义务。

在这一点上,我国法律上一直都是这么规定的,并没有新的变化。

我国法律上一直都是只规定了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是并没有直接规定女婿或者儿媳妇对岳父母或者家公家婆有直接的赡养义务

不管是在之前的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关于这一点并没有大的变化。

最近这段时间,看到网上很多人拿民法典来说事,这实际上是对民法典的误读。

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女婿或者儿媳对岳父母或者家公婆尽赡养义务,但并不代表他们没有赡养义务

首先,女婿或者儿媳也有自己的父母,他们也要对自己的父母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

其次,夫妻本来就是一个整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分彼此。

从婚姻法上来说,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夫妻之间对另一方尽赡养义务有协助的义务,这也是法定的义务。

而且,婚姻法也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从经济上来说,一方用婚后所得来赡养自己的父母,实际上也有对方的一半;另一方赡养自己父母亦然。

从时间和精力上来说,一般花了时间照料自己的父母,必然导致另一方为家务付出更多,这实际上也是共同的劳动和付出,也是不分彼此的。

夫妻离异或者丧偶,没有赡养对方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法律倡导和鼓励赡养

夫妻中的另一方,跟对方的父母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当夫妻关系解体时,夫妻中的一方跟对方父母就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离异一方或者丧偶的一方,自然对对方的父母是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

不过,我国法律是倡导和鼓励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比如在民法典的继承编就有规定,丧偶儿媳对家公婆尽了赡养义务,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享有法定继承权。这实际上就是对赡养另一方父母的鼓励。

关于敢不敢做全职太太?

是否做全职太太,这要看每个人的选择,与此前的婚姻法和现在的民法典并没有多大关系。

我们要明确一点,在我国法律上,即使是全责太太,只是劳动的分工不同,她也是为家庭建设付出了劳动,作出了贡献的。

所以法律规定,在夫妻没有特别约定时,婚后所得是共同财产。全职太太照顾好家庭,付出了劳动和精力,为另一半解决了生活问题和后顾之忧,军功章里同样有一半的功劳,因此,完全可以挺直腰板理直气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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