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系列,我国相关的法制日有哪些?

我国相关的法制日有哪些?

我国第一个至第十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分别是:

第一个法制宣传日即2001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第二个法制宣传日即2002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个法制宣传日即2003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第四个法制宣传日即2004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第五个法制宣传日即2005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第六个法制宣传日即2006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七个法制宣传日即2007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第八个法制宣传日即2008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第九个法制宣传日即2009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个法制宣传日即2010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民法典宣传日开幕词?

民法典宣传: 民法典 让生活更美好 ,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 走进群众心里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 。民法典 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 。

民法典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我国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成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新中国第一部可真正称为“典”的法律,效力位阶仅次于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民法典简要介绍?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校园民法典晨读内容?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可以不借嘛民法典案例,朋友借我电动车摔断了腿,让我出5000块钱的医药费,该给吗?
下一篇 民法典宣传小结怎么写,关于民法典的朋友圈文案?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民法典宣传月系列,我国相关的法制日有哪些?

我国相关的法制日有哪些?我国第一个至第十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分别是:第一个法制宣传日即2001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第二个法制宣传日即200...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