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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婚姻效力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2022-11-23 法务资讯 侵权

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婚姻效力的概念

提起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婚姻效力的概念,另外,还有人想问唐朝婚姻制度法制史,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老人说的上等婚姻、中等婚姻、下等婚姻、忌婚该不该信?有没有什么解释?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婚姻效力的概念,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

1、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上中下三等婚姻查询表。

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后果。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①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权等。后者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②广义上又有两种: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子女须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定监护人等。在上,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构成重婚罪;某些、遗弃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诉讼法上,配偶关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担任辩护人等。在劳动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抚恤金的请求权等。在国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为变更国籍的原因等

2、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唐朝婚姻制度法制史

3、老人说的上等婚姻、中等婚姻、下等婚姻、忌婚该不该信?有没有什么解释?

老人是,当然不能相信,什么上等婚,中等婚的,其实都是假的,一切都是靠自己的命运,自己掌握的,别人说她的婚姻很好,上上婚,有的也过得不幸福,所以他算命先生就是个猛的,不要相信就好。

4、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关于婚姻的,在线等

1、婚姻关系;婚姻上中下三品。

2、附合规定,应当受理

3、房产及公司经营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

4、这个,可没法说了。妻子的权利她都享有

5、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三等婚姻和四等婚姻的哪个更好?

世间的一切事物都可以分等级,婚姻也是这样,以当事者满意程度为标准,大致可分为五个等级——可乐、可意、可过、可忍、可散”。

一等婚姻,幸福,可乐;

老人说的上等婚姻、中等婚姻、下等婚姻、忌婚该不该信?有没有什么解释?

二等婚姻,称心欢喜,可意;几等婚姻怎么看。

三等婚姻,平淡普通,可过;

四等婚姻,免强维持,可忍;上等婚配什么意思。

五等婚姻,破裂失败,可散。

粗略一点,其实也可以分三类,前两类可算是好的婚姻,中间的那一类不好不坏,后两类当然是不好的婚姻。上等婚姻好遇到吗。

以上就是与婚姻效力的概念相关内容,是关于婚姻效力的概念的分享。看完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效力(婚姻效力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什么是婚姻的效力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效力指结婚在夫妻或亲属关系上的人身和财产法律后果。其中,又有不及于第三人的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效力之别。前者为直接效力,只涉及婚姻成立时当事人本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者还包括结婚对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如姻亲关系的发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如何认定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的法律效力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有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篇相关规定,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达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会导致婚姻可撤销,不具有无效和可撤销事由则婚姻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论述婚姻的效力

婚姻效力的概念

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①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代理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②广义上又有两种: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构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遗弃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诉讼法上,配偶关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担任辩护人等。在劳动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抚恤金的请求权等。在国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为变更国籍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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