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买房赠与还是借款,为子女买房,赠与或借贷如何认定?

为子女买房,赠与或借贷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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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这笔钱到底算作赠与还是借款,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出资时即对出资性质有明确声明或约定,则按照声明或约定来认定出资性质。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当时没有对出资性质作出明确声明或约定,认定起来就比较复杂。

重点说说第二种情况。个人给出的结论是:如果没有明确声明出资性质,默认为借款,子女需要承担偿债责任。

先看看最高院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的“常理”推断: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本意上是基于对子女的亲情,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居住条件,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如果要主张为借款,父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这与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父母与子女之间,往往不会有正式的赠与合同存在,这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这两个所谓的“常理”之间就存在矛盾:如果按照最高院定义的常理,父母与子女之间,既不大会存在借条,也不大会有赠与合同性质的文书,那么,这笔出资如何认定?

最高院给出的无关痛痒的答案是: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简单点讲就是:你想主张什么,你就拿出证据来证明你的主张。可是前面给出的常理推断上也说得很清楚:有多少家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会留下有力证据?这不是自相矛盾、自说难圆么?

本人给出的默认为“借款”的结论,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从法律关系上来讲,父母并不需要再承担对已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包括给子女钱。也就是说,这笔钱不应该具有无偿、义务性质——既不是父母必须要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也不是对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的无偿资助。第二,法律应该保护的,是利益让出方的权益,而不是得利一方的权益。父母与子女之间一旦就出资性质需要讨说法,说明双方之间产生了对这笔钱财性质认定的问题。那么,如果父母没有声明赠与、也没有说明是借款的情况下,优先保护的应该是父母权益——因为他们是出资人,属于让利的一方。如果默认为赠与,岂不是让出钱人蒙受损失?这恐怕才是真正要讲的“理”。

《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比较强调“约定”的重要性,虽然有时候距离现实可操作性相差甚远。但是,从更为保险角度,还是建议父母在为子女购房之时,即对出资性质作出明确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这确实是真的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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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房产赠与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人可以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法定继承人,赠与房屋要签订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父母出资给孩子买房属于赠与吗?

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般是赠与。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法律行为,而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与子女另行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其对子女的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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