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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2-11-23 法律资讯 案件

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办案有以下程序:

1、立案,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侦查,对于被拘留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明并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审判阶段会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刑事案件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一般刑事案件流程

一般刑事案件流程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具体的处理流程是:

第一阶段: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第二阶段:公安初查。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第四阶段: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可能会查封、冻结相关涉案赃款和赃物;其次,公安机关还可能会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等)。

第五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时,检察院要通知律师可以阅卷,律师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

第六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可以走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全面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的所有证据材料,决定起诉的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七阶段: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开庭过程中,法院主持审判,检察院作为控方、律师作为辩方出席法庭,参与法庭讯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最后,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办案有以下程序:

1、立案,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侦查,对于被拘留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明并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审判阶段会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刑事案件立案流程

1、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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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1.立案、2.侦查、3.起诉、4.审判、5.执行。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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