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什么是非法录音,什么是非法录音?

什么是非法录音?

非法录音指的是不经过私人允许,私下私自对当事人谈话交流进行的录音。

民法典录音违法吗?

只要不是窃听等采取违法方式取得的录音,录音就不违反

录音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一、录音(录像)证据是否可以成为证据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民法典》第1137条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问题在于,很多录音证据是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取得的。

二、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三、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强吗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因为录音证据起了关键作用,让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胜诉。这样的案例不时就有报道,有些人就以为手持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刚才提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对录音证据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还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

另外,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录音内容不清楚、不准确,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也导致有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最终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所以,录音证据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

四、收集录音(录像)证据要注意什么

录音取证并不简单,是有技术含量的,根据司法实践,杨文战律师总结了十大要点: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录音取证要尽早。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5、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

6、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7、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法庭上的时间宝贵,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

8、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9、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而不能擅自剪辑、截取;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10、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未经他人允许偷偷录音并公布于众违法吗?

现在的问题是,还原事件本来面目(真实)重要呢,还是所谓"隐私权"重要?隐私权不是包庇一切罪恶的保护伞吧?如果这样,这隐私权就是罪恶的,不合法理公理的!

何为非法取得的录音?

一般而言,影响录音合法性的因素包括:

一是场合和手段。

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其合法性比较突出,若是以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内容。

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

三是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

比如要真实、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

“还有一点,如果在场者一开始就声明‘不要录音’,其他人也都同意,此后若有人私自录音,至少构成对约定的违反,被认定非法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录音者事先声明了录音行为,对方未反对,那视为取得了对方同意,被认定合法的可能性大。”

综上所述不能作为证据的“非法”录音有以下这些情况:

1、侵犯他人隐私的。如,在他人私密空间里,未经允许的录音等。

2、使用非法录音工具和方式进行的录音。如,暴力、威胁等。

3、明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录音。

四、其他可能影响“录音”作为证据的情形

1、录音证据应未被剪接、剪辑、伪造、篡改等。

2、无法提供录音文件的原始载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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