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和法治建设,历史上有哪些著名的民法典?

2022-11-22 法务资讯 民法典

历史上有哪些著名的民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大清民律草案》,但该草案并未公布即胎死腹中。《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开始整合个人生活`社会生活`工作歌商业的法律。从1986年开始,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婚姻、继承、领养、合同等法律法规。2014年10月提出“编纂民法典”,2017年3月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0年民法典正式通过,是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性一刻。

世界上著名的民法典是拿破仑引以为傲的《拿破仑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的第一部民法典。成为欧美各国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还有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迪的《德国民法典》,这两部法典各有千秋。顺便说一句,《德国民法典》对中国的影响胜过《法国民法典》,从民国初年但现在,中国的民法一直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近几年来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举措?

认真抓好全面依法治国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地见效,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七个方面的重点工作,抓紧研究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进科学立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开辟新的局面。

切实加强办公室自身建设,抓好各项工作协调、督促、检查、推动,积极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切实解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的突出问题,抓好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重点工作的督办督察,确保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

民法典278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的形式予以公布,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公布对我国法制建设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近期,由美度社区服务中心资深社区治理专家王柏峰老师组建由法学专家、政协委员、律师及街道社区三方从业者组成的《民法典》物权篇解读小组,聚焦业主大会发展困境,剖析个中深层次原因,推出“物权篇”系列解读,其中对278条进行实操性的解读。以此支持业委会发展及供从事业委会事务的街道、社区及第三方从业者参考,共同推进业委会工作向好的发展。

物权编

介于第278条的重要性,我们先从这条开始解读。

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由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条源自《物权法》第76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一款)。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款)。”

通过《民法典》第278条与《物权法》第76条比较,可以看出,业主大会的职权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但民法典对《物权法》此条表决门槛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方面,在决定的事项上:

1、原物权法对第(二)项的表述是“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民法典直接表述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进一步凸显管理规约对人的行为调控,主要不是管物。

2、民法典将《物权法》第(五)项中的“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拆为“筹集”和“使用”两项,前者才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显然,立法机关认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初一般不需要筹集,业主买房时都缴纳了专项维修资金。再次筹集资金性质更重要、更慎重;而后者为了解决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难问题,才参与表决的“双过半”。

3、民法典第(八)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为新增条款,原物权法没有。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于改变共有部分用途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的规定,但没有规定票权比例。另外,对于出租共有房屋是否需要业主大会表决的问题,原来存在争议。现明确规定需要开会,且票权比例要求较高。该项表决的票权比例要求高于“双过半”。

另一方面,在表决门槛上:

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变革在于该条第二款的表决门槛大幅下调。

《物权法》采取的是以专有部分总面积和业主总数人作为基数,分别规定了“双三分之二”(绝对大多数)和“双过半”(绝对多数)两档门槛。

而民法典进行了大幅度调整。

新法规定,参与表决的票权比例超过两个“三分之二”,会议才有效,且面积比例只算专有部分,不算总建筑物面积;一般议题的支持率“双过半”即获得通过,重大议题超过两个“四分之三”获得通过,支持率的票权比例计算均以参与表决的票权而非总票权为基数。理论上讲,只要超过两个“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一般议题只需要获总票权的三分之一支持即可通过,重大议题需要获总票权的二分之一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第278条第二款第一句设定了会议的法定最低人数限制:由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会议才有效。

其次,第278条第二款第二句对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项,设定了门槛: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于其基数为“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因此,属于“相对大多数”。其实际通过门槛为:2/3 x 3/4 = 1/2;

举个例子:以900户小区表决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项为例,600户以上参与表决为有效会议,通过议题则为:900*2/3 x 3/4 =450户以上同意。

第三,对于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对多数),其实际门槛为:2/3 x 1/2=1/3。

举个例子:以900户小区表决第一项至第五项议题为例,600户以上参与表决为有效会议,通过议题则为:900*2/3 x 1/2 =300户以上同意。

显而易见,民法典大幅度调低了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表决门槛:民法典将《物权法》的绝对大多数(“双三分之二”)调低为绝对多数(“双过半”);而将《物权法》的绝对多数(“双过半”)调低为相对多数(“双三分之一”)。

通过上面的分析,立法者应当是吸取了《物权法》实施后一些案例所出现的教训:因业主弃权或少数业主反对而使业主大会陷入瘫痪,无法有效运行。因此,相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的民主性,立法者更注重决策的效率性。

但这一重大变革在未来所可能引发的后果,值得后续这个领域从业者实操后进行深入分析。

最后,以上摘列未必全面,以上分析未必完全准确。仅供各位参考,并请方家斧正。

我国法制建设什么时候开始迈向制度化?

应该今年民法典出台了,迈向制度化了。

民法典顺利完成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一、民法典顺利完成的先决条件主要有: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足够丰富的民商事法律实践经验、高度凝聚价值共识的能力、相对充分的理论准备。

二、民法典完成了从基本权利到民事权利的过渡,内容更加体系化,更加完整,有利于司法实践,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义务。

三、民法典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最大公约数”为思想基础和价值取向,契合了全体人民的道德意愿、符合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真正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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