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城镇公共绿地,民法典道路建设规定?

民法典道路建设规定?

建筑区划内道路 归属

2007年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如何规定建筑区划内道路的归属,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道路是市政设施,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业主享有使用权。有的认为,业主购房后对所购房屋拥有的所有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的、独立的所有权;另一部分是对专有部分以外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以及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那么,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到底应该归谁所有?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民法典中的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属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可知:

一是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建筑区划内4米以下宽的道路归业主,4米以上宽的道路归市政。有些大的建筑区,如北京的天通苑,主干线道路产权归政府。经认真研究,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归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经调查研究认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归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

三是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对别墅露台的规定?

关于露台的规定是:该单元居民的公共设施。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规定哪些是住宅的公共部位?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民法典关于小区规划红线内的权属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对配套用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经业主共同决议的,共有设施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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