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家务补偿制度,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的意义?

2022-11-22 六尺法务 民法典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的意义?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也就是说,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家庭主妇/夫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将依法得到法院支持。

浙江一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家务劳动补偿19万,法院判补1.5万,如何看待这个结果?

法院支持家务劳动补偿有导向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做为全职太太,在农村带孩子,伺候老人,一日三餐,洗洗涮涮,上农田春耕夏锄秋收,回家还得喂鸡鸭鹅狗,那是一个字累。在城里当全职太太,没有老人帮忙带孩子,雇人看孩子一是贵,二是不放心,只好忍痛割爱辞职,或者请产假。全职太太尽管不上班,不挣钱,但比上班还辛苦,还忙碌。但在某些男人眼里,是我养了你。这话说的不公平。如果不当全职太太,人家上班挣钱不一定比你少。她不上班自己带孩子,省了保姆钱,1个月少说3000元吧,她在家带孩子,做为男人安心工作不受孩子拖累。既使孩子有个头疼脑热,发烧咳嗽,你在外地做生意,也没让你回来耽误生意。妻子默默无闻的家务劳动一样产生价值。

两地分居,感情好的夫妻,距离产生美。丈夫每逢从外地回来,小别胜新婚,如胶似漆。感情差的夫妻,正好两人不在一地,更加疏远了。

夫妻感情己经破裂,男方起诉到法院离婚。女方提出家务劳动男方应予补偿。女方的要求符合《民法典》,合法合情合理,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要求,这有导向影响。说明全职太太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必须得到尊重。

但对女方提出补偿19万元,法院认为要求过高,只判1.5万元。我认为法院判决补偿太少了。带了3年孩子,1年才5000元,1个月才416.66元。那有这么便宜的保姆啊,明显的不公平。法院是明里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应该补偿。但在实际上否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把家务劳动看成不值钱。

当然女方要求补偿19万是高了,法院不予支持是对的。3年在家带孩子,要求补偿19万,1年6万多,平均1个月5千,孩子是两人的,不是1个人的,因此这个要求过高。1个月要求补偿1千可以吧,1年1万2千,3年3万6千,不多不高吧。

至于孩子抚养费,按当地生活水准,执行法院判决。女方离婚后,孩子3岁了,怎么带比较妥当,早做安排。做为女人还得有份工作,有收入才能养活自己,在家庭婚姻中也有话语权。

结婚6年,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到底赔了还是赚了?

古人说“早晨起床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可见家务事之重要,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却往往是一方为了照顾家庭,牺牲事业成为全职主妇或者“煮夫”,另外一方只是“琴棋书画诗酒花”,十指不沾阳春水。

相亲相爱的时候,一切静好,但是在感情产生裂痕,婚姻无法维系的时候,照顾家庭的一方,其付出不但得不到认可,甚至还会被嫌弃,认为他们根本没有出门工作挣钱,对于家庭没有贡献。

真正到了离婚的时候,由于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对于家庭财政情况根本不了解,在财产分割上不占优势,而且他们多年来为家庭的付出也根本得不到补偿,非常不公平。

一、《婚姻法》下,长期休眠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务劳动问题也有规定。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但是,这一规定又是以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除非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明确以书面约定各自赚的钱算各自的,夫妻财产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否则,离婚时,全职照顾家庭一方是得不到补偿的。

所以,在《婚姻法》的规定下,我们一般认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难以被唤醒。

二、《民法典》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对于负责家务一方,在离婚时取得补偿没有做任何适用前提的限制,可以认为是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真正唤醒!

北京房山“王女士案件”便是司法实践对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确认。

随着北京房山“王女士案件”被广泛热议讨论,我们也听到了很多声音,认为5万的赔偿太少的问题。

作为“家务劳动补偿”第一案,该案件是一种尝试和探索,虽然综合考虑了很多因素,但是鉴于“家务劳动”的抽象性,其价值确实难以准确衡量。但是,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婚姻家事案件当中,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会得到正视,关于补偿标准和系列问题必然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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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支持离婚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北京一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你怎么看?

现行《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一大规定,就是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出台,什么是家务劳动补偿金呢?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

那么如何主张家务劳动补偿金,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呢?

第一,需要你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并阐述提出该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判决金额,是比较少的,一般来说,判决对方支付的补偿金额一般是5-10万元左右。因为家务劳动补偿金,主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分割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一方对付出较多的另一方的补偿制度。

第三,如何才能获得更高金额的补偿呢?需要你在诉讼中提供更多证据,证明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义务,具体的诉讼证据是比较庞杂的,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定制相关的证据清单,进行梳理后提交给法院。

例如我本人去年代理的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10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属于近年来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方面的最高金额判例。案情是这样的,双方结婚30年,我方当事人是女性,不仅在婚内生育了三个子女,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辅助男方创立家业,又陆续辅助三名子女照顾孙子女等。通过我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对方需支付我方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整。

家务劳动补偿标准?

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 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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