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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属于什么)

2022-11-21 法务资讯 纠纷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民间借贷

企业、个人相互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民间资金借贷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视同相应核减其本金数额。

出借人不得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者吸收他人资金转贷牟利,不得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息部分计算复利。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

(一)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累计借款金额一千万元以上的;

(三)单笔借款金额二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累计借款金额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三十人以上的。

按照前款规定不需要报送备案的,借款人可以自愿报送备案;借款人也可以就还款情况报送备案。

鼓励出借人就出借情况报送备案。 企业法人进行定向债券融资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温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有足以支付融资本息的能力;

(三)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百分之七十;

(四)融资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五)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管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每期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

定向集合资金的投资方式可以由投资相关各方商定。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按募集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

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在其募集的每期资金中的出资比例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十,募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辖区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定向集合资金及其收益应当独立于管理人的自有财产。非定向集合资金财产本身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定向集合资金财产强制执行。

各期定向集合资金财产实行独立核算,各自承担风险。 定向债券融资企业和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约定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按约定履行企业经营状况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的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定向债券融资企业和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属于什么)

法院判民间借贷,还能认定刑事非法吸存吗

1、法院判决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的,不影响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侦查。

2、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判决属于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只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理并对借贷事实进行认定。如该借贷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私人贷款一万一个月利息一千合法吗

不违法。现在我国已经试点承认民间借贷合法化,只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备,即承认借贷的合法。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金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的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三条 民间融资应当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机制以及与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优化民间融资环境。第五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第六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风险。第八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民间融资见证、从业人员培训、理财咨询、权益转让服务等活动,并应当为公证处、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民间融资配套服务机构入驻提供便利条件。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布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等相关信息;

(二)收集、统计民间融资信息,对民间融资进行风险监测、评估;

(三)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跟踪分析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

(四)受理本条例规定的民间借贷备案;

(五)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本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的,不得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收取费用。第九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温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受理民间借贷备案,不作为其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风险、收益作出判断或者承诺。第十一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章 民间借贷第十二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制作民间借贷合同示范文本,供民间借贷当事人使用。

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十三条 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一)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

(三)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前款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借款人也可以将民间借贷合同履约情况报送备案。

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两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需要报送备案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自愿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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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民间借贷 企业、个人相互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民间资金借贷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出借人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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