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共收益查账,公共收益使用规则?

公共收益使用规则?

1、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即按规定将收益纳入维修资金帐户作为维修资金。

2、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除业主大会另有约定外,业主大会做出与收益使用有关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3、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比如共有部位及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支出,或者补贴物业管理费收入不足部分,除业主大会另有约定外,业主大会做出与收益使用有关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此类使用,应当实行审价、审计。

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业主个人是否可以要求物业公示小区公共收益?

当然可以。

这既是业主“知情权”的体现,也是法典的具体要求。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物业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仔细审读这个法条,不管小区有没有业委会,是否成立了业主大会;

物业公司都要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这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它们不公开,该怎么办?由谁来受理业主投诉并检查纠正。

法典不可能讲的那么明白,因此需要各个地方分别作出规定。

你先咨询一下你当地的物业办(住建局等等),就说物业违规拒不公示公共收益,要求它们来查处即可。

目前来看,某些地方正在开展所谓的专项整治,只要物业公司存在这些侵占公共收益的违规行为,这或许是你抓住其要害的关键点。

民法典第几条规定村民可以查账?

民法典第264条规定村民可以查账

业委会成立后是否可以审计追讨前几年的公共收益?谢谢?

理论上来说,是可以的,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但是,还有一个但是哟!

业委会成员,都是非专业工作人员,不仅不是小区治理的专业人员,也不是财务专业人员,更不是审计专业人员。而且,业委会成员的工作,绝大部分是无偿义务劳动的,且多是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业委会工作的,当然,退休人员会有更多的时间参与业委会工作,但也几乎没有专业人员。

更重要的一点是,根据题主的提问可知,这个小区以前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刚刚成立的业委会,对小区的基本情况掌握了吗?熟悉了吗?审计的初衷是什么呢?

举一个最最简单的例子,本小区业委会如今已经是第二届了,今年刚换届不久。本小区业委会是2015年成立的,经过几年的工作,如今,小区业委会,包括很多的楼层代表,可以说对小区是了如指掌。比如:小区里每一个公用电表,每个季度用电多少,支付电费多少。水表用水多少,支付水费多少,我们都清清楚楚。当然我们也做到了能准确掌握每个月的用电量,只不过没有这个必要。

本小区接房户是多少,装修入住是多少,未住户是多少,我们也掌握得清清楚楚。每年新装修入住户是多少,每年业主变更数是多少,是哪些人家,我们也掌屋得清清楚楚。还有,每年有多少户未交物业服务费,欠费是多少,我们也清清楚楚。每年收取的公共电费,有哪几家没有交,欠费是多少,我们也清清楚楚。还可以举很多的例子,比如每年更换了几根电梯钢绳,每个单元更换了几根,我们也清清楚楚,每根电梯钢绳的价格是多少,我们也清清楚楚。也就是说,假如我们要审计物业公司的账目,物业公司哪些数据是真实的,哪些数据是有水份的,我们也是清楚的。这样,我们就有了水眼金睛,是逃不过我们的。

我们能做到这些,是经过了大量的工作的,大量的付出的。一直到前几天,我们才推动了本小区(高层商住混合小区)最难啃的问题的正式解决,并且已经启动了。而这个问题,自业委会成立之日起,我们就知道,这是最难啃的骨头,因此,要把它放在最后。

由此,本人也反问,题主所在的小区的业委会,能做到这些吗?

为此,本人在“锐眼说小区”里,发了很多文章,其中有《业委会成立后要先解决一批小问题》、《业委会成立后切忌先啃“硬骨头”》等等。

审计物业公司的账目,本来就是小区的一个硬骨头,刚成立的业委会,一上来就想啃硬骨头,小心把自己的牙齿蹦坏了。

这不是危言耸听,很多小区的业委会,就是在一成立的时候,大家热情高涨,信心百倍,自信满满,一来就捡着最硬的骨头去啃,结果是把自己的牙齿蹦坏了,因为他们根本不了解小区事务的复杂性。而物业公司也不是吃素的。这就导致了很多小区,在业委会成立不久就是矛盾重重,在充分体会到了小区的复杂性、小区治理的艰巨性后,很多业委会成立不久就散架了。这也就是很多人被误导的小区业委会是搅乱小区秩序的祸水。

补充说明一点,本小区业委会在最近啃的当初定的这块最难的硬骨头中,推进工作很是顺利。

更多小区治理的经验总结,得失分享,请关注“锐眼说小区”,里面有很多的东西是可以借鉴的。本人是业委会主任,也是换届后又被选上的业委会主任。当然,这是一个至少在目前的环境条件下,是一个多管闲事的工作。

民法典公共收益的合理成本是多少?

民法典中公共收益中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所有,合理成本多少没有规定是多少,但是一般应该扣除管理中的人工、设备投入等合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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