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建房强拆程序(耕地建房拆除程序)

基本农田上的建筑怎样拆除才合法

基本农田上的建筑需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批准才是合法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建房强拆程序是怎样的?

从字义上看,所谓基本农田指村集体耕地承包给农户,农户负责管理和耕种,但是不能随意买卖和挪用其他用途的田地。说白了,就是村集体的田地按人头分到个人耕种的,解释里提到,不可以随意买卖和挪作使用的田地,也就是说用作别的用途是不允许的,这可以从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农田保护条例中查询相关规定。基本农田建房,那就是违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承包的责任田,应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更不能将农、林、牧、渔业用的地用来搞非农业建设。因此,农户不能擅自在承包责任田上盖房。凡擅自在承包责任田上盖房或买责任田盖房的,都是违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农田上面建房,是违建行为,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建,一般情况下是勒令立即停工,并且限期予以拆除;强行施工的或拒绝拆除的,由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拆除,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违建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并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依照《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对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要告知相对人相关的事实、理由以及相对人所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知。

4、在下达执法文书时,必须同时有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执行。对相对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5、相对人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在20日内进行复核。如果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相对人。

6、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7、镇人民政府在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之后,组织强制拆除之前,向相对人公告下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8、乡镇人民政府及《城管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下达《行政强制拆除公告》,组织相关部门强拆。

基本农田违建怎么样避免强拆

基本农田违建无法避免强拆。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拆除且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基本农田违建拆除方法如下:

1、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2、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其次,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基本农田建房强拆程序(耕地建房拆除程序)

占用耕地建房要如何处理

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严禁农民占用耕地建房,对于私占耕地的情况,一经发现,即将拆除。 1、合法程序占用耕地建房 通过了合法的程序,申请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向县级政府申请了耕地专用手续,通过批准之后再在耕地上建的房子,这种情况是合法的,是合法建房,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 2、私自占用耕地建房 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土部门可以拆除并罚款。达到 刑法 标准(耕地10亩,基本农田5亩)的要以非法占用耕地罪移送司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基本农田建房必须拆吗

必须。

基本农田建房必须拆:我国实行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在基本农田上修建房子都是禁止的,自然环境资源部门可以采取限期拆除处以罚款等措施。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在田里建房会被强拆吗

在田里建房会被强拆。基本农田除法定情形并经相关机构批准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外,只能作为耕地使用。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被强拆。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行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律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受案后也必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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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建房强拆程序(耕地建房拆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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