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80条终止合同,民法典580条全文?

民法典580条全文?

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条是关于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和非金钱债务不适用强制履行情形的规定。

在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中,列举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种主要的方式,其中,继续履行理论上应当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因为继续履行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对于金钱债务,由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本质上没有差别,因此金钱债务,均可以继续履行,第579条的规定正是此意。

但对于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可能会有本质区别,并且非金钱债务也存在履行不能的违约形态(金钱债务不存在此违约形态),因此对于非金钱债务,不可能一概而论的适用继续履行这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本条即是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以及不能继续履行时的救济手段。

民法典580条第二款解读

根据第580条的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在三种情况下,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分别是:

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这也就是我们在讲合同的四种违约形态时,讲到的第二种情形:履约不能。比如,张三约定卖一个祖传古董花瓶给李四,但花瓶不小心被打碎了,这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如二手房买卖,因最新的交易规定,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

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常见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例如提供劳务的合同;履行费用过高,仅限于债务人为克服障碍而需额外支出的不可预期的费用,不包括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为履行合同义务本应支出的费用,因为这些可预见的费用负担通常已包含在双方订立合同的对价中。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此处的未请求履行,包括既没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诉请继续履行,也没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也即是说,履行请求权并不是合同合法有效就一直存在的权利,而是有“保质期”的权利,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主张履行,则丧失了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只能主张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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