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为)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不对等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动关系是按照《合同法》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2、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是平等民事主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3、客体不同。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务关系的客体比较广泛,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洁或者延时清结的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为)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劳动力。

1.劳动行为。

即劳动者为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

它作为被支出和使用的劳动力的外在形态,在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连续存在于劳动过程中,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主要承载或体现用工单位的利益。

2.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

即劳动者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的;用工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

其中,劳动待遇是对劳动者支出劳动力的物质补偿,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保护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

它们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

就广义而言,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称为“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范畴里的劳动关系则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劳动关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 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第二,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基于集体劳动而产生的,这是由现代化大生产所决定的; 第三,劳动关系是基于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否则不属于劳动法范畴里的范畴。

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则称为劳动法律关系。例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企业与职工依法用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是一种比较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总之,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既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另外,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劳资关系。在国际上多数国家为资本主义国家,是以私有经济为基础的,因此普遍将我们所说的劳动关系 称为劳资关系。在我国目前以国有经济形式为主、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情况下,仍应称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只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存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之中,这种劳资关系在现实中有增加的趋势。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为:

1.劳动行为。

即劳动者为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

它作为被支出和使用的劳动力的外在形态,在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连续存在于劳动过程中,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主要承载或体现用工单位的利益。

2.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

即劳动者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的、用工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

其中,劳动待遇是对劳动者支出劳动力的物质补偿,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保护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

它们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环节有哪些?

(1)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形成和存续的动态过程,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续延、变更、暂停、终止等环节和在这些环节之间劳动者用人单位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2)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包括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续延、变更、暂停、终止等环节。 ①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从而产生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起点,其发生的方式主要有行政方式和合同方式。 ②劳动法律关系的续延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有效期依法延长。在此种情形下,劳动法律关系公原有效期限届满后仍然依法存续一定期限,在该期限内,双方当单人继续享有和承担与原来完全或基本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③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既定内容和客体依法变更。它一般表现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岗位、职务、工种、工资等的变动。 ④劳动法律关系的暂停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在存续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行使和履行,待暂停期限届满后恢复以前的正常状态。在现实中,它主要在停薪留职、借调职工、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暂时涡押等情况下发生。 ⑤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消灭。在现实中,其发生的情形有:因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资格而终止;因辞职、辞退或协议而终止;因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而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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