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懒政(法院懒政怎么办)

2022-11-21 六尺法务 民法典

2022年属龙必离婚,2022年容易离婚的生肖女

2022年属龙必离婚

近日,陕西延安一起离婚诉讼引发 :六旬老太王花(化名)称婚后丈夫非打即骂,其忍气吞声40年,如今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因此向起诉离婚。认为,王花夫妇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驳回了王花的诉讼请求。

对此,有律师称“用心良苦”,有律师称“未从实际出发,未考虑当事人感受,好心可能办坏事。”

(一审判决书)

六旬老太起诉离婚,老伴坚决不同意

12月11日,华商报记者从延安市某县主审法官处获悉,该离婚案发生在该县,当事老太六十三四岁,老伴六十六七岁,两人系原配夫妻,结婚已整整40年。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有关该案详情主审法官不愿多说。

华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 上看到,原告王花在诉状中称,1980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彼此了解不深。婚后,王花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对她非打即骂。为了照顾年幼的子女,王花多年一直忍气吞声。现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且成家,王花以与老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请求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于2022 年10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王花及老伴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期间,王花的老伴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王花风风雨雨,白手起家,且共同育有三个子女。其确实有不对的地方,但其觉得年纪大了,开玩笑挺正常,出轨行为绝对没有。现在年纪大了,到了互相照应的时候,故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王花能撤诉,再给其一次机会。

: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80年12月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三人,现均已成年成家。夫妻共同财产有两套房屋,另有入股、投资、存款数十万元。

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近40载,且将子女三人抚养,40载携手岁月,风里雨里实属不易。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年少夫妻老来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撑,原、被告今后只要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加强沟通与,妥善处理化解现有矛盾,仍是一个和睦的家庭,故对原告王花的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

2022 年12月2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花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告诉华商报记者,该案目前仍在上诉期,王花是否上诉,目前尚不清楚。

赞同判决者:用心良苦,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该案之所以引发 ,一是2022 年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离婚将有30天的“冷静期”,相关话题仍有很高 度;二是王花和老伴年过六旬,诉讼离婚实属少见;三是判决侧重“说情”,释法说理不够,引发争议。

对于判决,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称,婚姻自由是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的方式可以是协议离婚,也可以是诉讼离婚。当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时,就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这就是离婚自由。”

付建称,“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受到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限制的“有限的自由”。夫妻一方起诉到后,并非一定就会判决双方离婚,要考虑双方的意见以及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考虑。所以,原告起诉后,是否能够离婚,其决定权在,而不在原告,这就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本案中,王花夫妇均是年过半百的老人,年少相识并组成家庭,共同养育子女三人,携手相伴40年。俗话说“宁拆十座,不毁一桩婚”,双方这么多年风风雨雨都过来了,子女也都成家立业了,正是人生享乐的时候,尽管生活中有些磕磕碰碰,但相信夫妻几十年的感情还是挺好的,而且男方还是想将这段婚姻持续下去,这样判决可能是觉得双方的婚姻确实没到非离不可的地步,还有缓和的余地,毕竟几十年的携手相伴并不容易,还是希望女方慎重考虑,给双方一次机会。“我认院这样判合法合理”。

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同样认为,该判决合规定。“本案核心在于男女双方是否合离婚条件,判决是否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这是认定判决离婚的条件。”结合本案男女双方提交的证据,法官认为“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即男女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驳回了王花的离婚诉讼请求。

“如果女方仍想离婚,其须提供证据证明合‘应准予离婚’的条件,如男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 或有、等屡教不改,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如果王花能提供这些证据,应判决离婚。

郑晓静说,行使婚姻自由权,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婚姻确规定结婚条件与程序、离婚条件与程序,婚姻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婚姻自由权,既不允许他人,也不允许滥用,更是一种责任。

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单艳伟认为,如果王花夫妇的行为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的,她认判决合情合法。“王花夫妇结婚40年,现均已步入老年,不同于年轻人之间的离婚诉讼,老年人无论从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更需要家人的陪伴。”

单艳伟称,目前两位老人的三名子女均已结婚成家,能陪伴老人的时间有限,所以生活中两位老人更需要彼此相互陪伴。离婚后,单身老人的生活会更加艰难。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目的也是更好的维护小家庭的稳定。“家庭是的细胞,家庭稳定了,才会更。本判决做到了效果与效果的统一,我认为是很好的判决”。

质疑判决者:灵的呐喊不应该被拒绝

对于的判决,济南律师王玉琴有自己的看法。“我认院没有考虑女性的切身感受,许多女性的婚姻根本不幸福,但为了子女都忍了,想等到子女上大学或成家立业后再离婚,的这份判决把这部分女性的最后希望都打碎了!”

王玉琴称,女性一般不到是不会提离婚的,“王花难道不知道自己年龄大了,需要人陪伴吗?她肯定反反复复考虑过了,但她仍然提出离婚,那就是她实在忍受不了了。”

王玉琴还认为,不宜对离婚管得太严,“可以适当放松一些,离婚后两人若觉得感情好,还可以复婚,又不麻烦,何必不让人离婚?”

王玉琴称,现在对婚姻的规定是宽进严出,结婚容易离婚难,“我觉得不太对,应该严进宽出,设立结婚冷静期,婚前一定要考虑好,结婚后才会珍惜。”

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永萍同样认为,离婚自由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理应受到的保护。“离婚冷静期也仅仅只适用登记离婚,但凡通过诉讼离婚的,又有多少是冲动离婚呢?”且不说立案过程繁琐,单就漫长的审理过程,对于围城中的两个人天天冷眼相对就是巨大的痛苦与煎熬,“能够并愿意承受这一切的老年人又有多少?”

何永萍说,婚姻幸福与否,只有当事人知道。“我个人认为不是本人,更好不要评论指导他人的婚姻,多少人间悲剧本可以避免,却因为人为因素而发生呢?”既然赋予了人们离婚自由,就应该不分年龄、种族、身份平等的适用,不能因为老年人就说“少年夫妻老来伴”,老年人“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留给他们的时间不多了,更应听听他们心里最真实的想法,“灵的呐喊不应该被拒绝”。

何永萍说,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当老人年轻了为孩子,为父母,从而忘记、忽略自己的追求,老年了,是否更应该让他们为自己活一把呢?难道一生隐忍,连晚年想维护自己的一点点权益也要被剥夺?!

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张仕艳也称,离婚没有年龄限制的,只要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行。六旬老太离婚了,也不是没可能找到自己的幸福。婚姻、家庭是的细胞,考虑到婚姻家庭稳定,判令王花不予离婚,可谓用心良苦,但可能好心办了坏事,因为两位老人婚姻持续多年,不等于未来就能和睦共处,相伴余生。“最为关键的是,不能以好心之名,违背老太的意愿,因为这实际上还是了老太的婚姻自 。”

张仕艳称,现代男女平等,无论是老太太还是老爷子提起离婚,只要满足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条件,就应当判予离婚。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诉讼律师龙中美称,从王花的起诉书描述来看:“被告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对原告非打即骂。为了照顾年幼的子女,原告多年一直忍气吞声。现原、被告子女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且成家”。可见,在这段长达近40年的婚姻关系中,被告很有可能存在家为,但王花没有证据证明。王花隐忍多年,一直等到孩子全部成家立业才提出离婚,将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降至更低,这本身就可以反映出王花有着强烈的离婚意愿,且双方的夫妻矛盾经过多年相处仍然无法调和,这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根本不会起到什么改善作用。

“相反,因院这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王花需要在这份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 龙中美称,根据判决书可以看出,案件今年10月28日立案,12月2日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上诉期十五日加六个月,王花需要在2022 年6月下旬才可以提起第二次离婚。“在这漫长的等待期中,王花是否会继续受到被告的,其人身安全如何得到保障?被告是否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双方仍有沟通和好的可能,那在判不离后是否有跟进调节双方矛盾?”

在无法回答上述问题的情况下,龙中美认“为你好”判决不准予离婚是非常无力的,是一种类似于行政机关的“懒政”行为,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是王花再次起诉,判决准予离婚,“这中间除了了离婚时间外,不产生任何正向意义”。

( :华商 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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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懒政(法院懒政怎么办)

一直放防诈骗的广播不停咋办可以举报吗?

东莞、深圳也有,除了宣传诈骗,东莞这边还在十字路口安装喇叭宣传交通规则,根本没有什么用,而且是一种懒政行为,懒得去查违规,就想着靠喇叭宣传完事。加上公交车、货车、三轮车越来越多安装倒车以及转弯请注意外置人声喇叭,城市噪声污染已经很严重了。

受到噪声侵害的个人,不需要在投诉环节浪费太多时间,当地责任部门不愿意拆除喇叭或彻底关闭噪声,自己就应该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还可以去国家互联网督查平台等地方反映问题,虽然用处不大,但也多一个途径,提交给公安部,也会下发给当地处理,或者根本不会被处理,因为案件实在太多,不过我们反映的人更多,也更有可能被重视,总之,法院起诉才是最有效的解决途径。

可以提供环境噪声司法鉴定,能够证明其噪声超标违法的,还能起诉索赔,否则只能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民法典给予个人生活安宁权,而噪声超标则违反我国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法。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生态、人文、城市等环境条件。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强化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安全稳定、统一开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利快捷、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落实,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平等有序的营商环境。第七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享有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权利,其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承担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生产、维护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其他互联网媒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营造良好的营商舆论氛围。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按照规定可以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十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本省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侵占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政策,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疫情中出现的个别乱象应该被报道吗?

疫情中出现个别乱想,不应该大肆报道,这样只会给疫情工作添乱。

疫情已经伴随了好几年了,这就几年里,经常会有小范围的爆发,每当疫情爆发的时候不管是医护人员还是其他的工作人员都非常的忙碌。好在大家的氛围都是非常好,都是众志成城一起抗疫。但总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个别的乱象。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何况是由很多人组成了一个小社会。所以在疫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太好的事情,我觉得是很正常的。如果出现了一些问题,就努力的去解决它,过度报道只会添乱。我们知道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当你把资源投入到某一个事情的时候肯定在另外一个事情上会少投入。

别的不说,至少在大部分地区,如果出现一些问题的话,当地政府和有关机构都会快速的去解决问题。可是如果在这个时候出现一些舆情,可能在处理疫情的同时,还要来处理这个问题。不是所有的报道者都是公平正义的,有的就是混水摸鱼,制造混乱。

现在基层工作者的压力真的很大,他们也在努力的保证健康和工作之间的平衡,疫情中出现的个别乱象和其他情况下是不同。比如唐山那个地方长时间的治安混乱,如果被报导出来的话,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可以花大力气去整治。

可是有的个别现象,如果大四的去报道,好像也不能解决大范围的问题。而且在疫情之中,本来大家都是非常恐慌的,如果这样的报道过多的话,会造成群众的心里负担,甚至会怀疑自己能不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让正处于高度压力下的人更加紧张,很容易击溃内心的底线。

其实经过这几年的抗议,大家都知道,当处于封闭的状态或者处于疫情之中的时候,心理上的勇敢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一般会一边进行疫情防控,一边进行心理疏导。这个时候如果出现很多不好的新闻的话,大家都很害怕这样的事情会落在自己的头上,是不利于众志成城的。

疫情中的工作大多数都是友好的事,向好的方向发展的,有及个别的老鼠屎是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投诉的。而且现在各级都非常重视疫情防控,只要和疫情防控有关的投诉,一般都会很快得到解决。这是几年一个地方执政能力的很关键的因素。

疫情之下大家更需要积极向上的报道。记得疫情刚刚爆发的时候,武汉封了城,当时处于低谷的武汉人民是多么的无助。后来各个地方的医疗队去了,所有的医疗资源也去。为什么全程直播医院的修建,就是为了给大家更多的信心,让他们知道大家都在努力挽救。

也正是这样积极正面的报道,所以让武汉人民有了更多的信心来,战胜疫情。新闻报道的价值我们是不能忽略的,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可以解决问题。但是新闻应该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老百姓的,所以在这个时候是需要更多正面的引导。与其去纠结这个新闻,还不如好好的去处理好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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