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66条法条分析,三只恶犬咬死二年级小学生,犬主人要负什么责任?

三只恶犬咬死二年级小学生,犬主人要负什么责任?

根据即将实施的《动物防疫法》规定,狗主人是狗的管理者,对于狗要承担起管理责任和肇事赔付责任。

在重庆3只恶狗咬死农村8岁小学生事件中,狗主人显然没有起到管理责任,经常给狗喂食生肉,还曾发生过咬死其它狗的悲剧,一直没有引起主人重视,是这起悲剧的根本因素。

目前,狗主人已经被控制,协商赔偿正在进行,但并不顺利。男孩家属要求赔偿92万,狗主人只愿意拿出40多万,理由就是男孩是农村户口,赔偿也只能按照农村标准。

狗主人和男孩家属的协商正在进行,由于差距巨大,不排除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需要走法律程序的地步。

对于养狗人而言,积极承担善后赔偿本应该是义务,但却拿着被咬死男孩的户口说事,真是有些不应该。

在男孩家属一方看来,孩子确实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县城读书,应该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进行索赔,92万赔偿合情合理。但狗主人却明确表示,赔不起这么多钱,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赔偿40多万元。

有律师分析认为,现行标准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实存在差异,具体数额以及参照标准,需要当事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

其实,这起简单的男孩被狗咬死赔偿背后,涉及了一个很多人不愿意相信的事实,那就是“同命不同价”。

民法典第1176条原文?

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以前以为,无过错责任,是对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行为的加重惩处,这种理解非常的片面。

从有关专家的解释观点来看,在许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领域,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是因为其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恰恰相反,这些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社会允许其存在的,只是因为相关活动充满了危险,多数风险不可控,即使采取预防措施仍然无法避免。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二是,受害人的损害;三是,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则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方也不用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如果正常行驶无违规,撞死了人,而对方家属要200万元,怎么办?

“正常行驶无违规,撞死了人,而对方家属要200万”,这种情况应该确实存在。谁也不愿遭遇麻烦事,而一旦遇到了,也不必过于担心,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走正常法律途径、依法依规处理,才是最好的选择!

交通事故出现人命伤亡,死者家属最容易偏激,这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不合法。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首先要做好自我保护,有效避免冲动偏激的死者家属带来的严重伤害;其次是赶紧报警处理,既能公平公正,又能得到更有效的安全保护;同时,也要及时通知车险保险公司,让他们积极参与,作为第三方可能会更好地缓解由事故所带来的矛盾激化!

交通事故出现人命伤亡,不管驾驶人责任有无或大小,民事侵权责任肯定是跑不了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6条【无过错侵权责任】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交通事故中,纯粹是对方过错的,对方负全责,相应的己方就无责任!

“正常行驶无违规,撞死了人,而对方家属要200万”,只要有确凿的证据,对方就是无理取闹、甚至涉嫌敲诈勒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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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开车压到公路的小石头弹出刚好击死人,有罪吗?

开车在路上压到小石子,小石子弹起正中他人致人死亡,请问肇事者有罪吗?

01.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多以民事案件进行处理,肇事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即多数情况下肇事者都是“无罪”的。当然,有些情况下的驾驶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罪名,最常见的就是交通肇事罪和诸如醉驾、毒驾所引起的危险驾驶罪。

以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例,个别情况下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比如“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来看,看似“压起石子致1人死亡”,符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但事实并非如此,该种情况下,实际上肇事者无罪,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原因很容易理解,但凡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然是建立在“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基础之上的,而司机压起石子这一行为,本质上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只能算是“意外”。

再者,致使1人死亡且承担主责或全责的情况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司机正常行驶、无违章行为,谈不上1%的责任,更不用说承担主责或全责了。

综上所述,此种情况下虽然致1人死亡,但基于司机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压起石子”属于意外,因此司机无罪,无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02.不属于“交通事故”,最多只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表面上来看,此事故造成1人死亡,我们可能会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但其实并非如此,且不说“严重”,该类事故连“交通事故”都算不上,不在交警的管辖范围之内。

为什么不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中对“交通事故”的界定是: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显然,但凡是“交通事故”,那么必然有“违章、违法行为”,而正常行驶中的汽车压起石子,并无违章表现,也就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不在交警的处理范围之内。

那么此类事故应该如何界定呢?其实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范畴:

只多了“意外”两个字,但结果却大相径庭,“交通意外事故”引发的原因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即本质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仅仅是“意外”。

举另外一个“交通意外事故”的例子,比如车辆正常行驶,驾驶人看见前方斑马线上有行人在通过,于是按照交规减速慢行,让行行人,就在减速靠近斑马线的时候,其中一个行人出于自杀的原因,朝着汽车疾奔而来,最终行人受伤。

这个例子中,驾驶人没有任何的违规、故意或者过失,行人朝他疾奔而来,完全是司机无法预料和不能抗拒的,因此无论是行人重伤还是死亡,司机都无需承担责任,是“无罪”的。

03.无罪并不意味着司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捆绑在一起的两个概念

司机压起石子致人死亡无罪,因此就可以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了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有罪与否,和赔偿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后期司机可以继续向直接责任人进行索赔:

虽然司机致人死亡并非源于故意或过失,但属于“无过错责任”,而无过错责任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在《民法典》第1166条中有明确规定: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刑责可以规避,但赔偿责任不可规避,双方或者就赔偿标准达成协商,或者协商不一致的,可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调解不成的,受害者家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当然,司机赔偿之后,存在可以向他人追偿的可能性,这个道理就像是银行向担保人追偿欠款类似,担保人履行义务之后可以转头向债务人追偿欠款:

举个例子讲,假设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那么司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高速公路养护方提起追偿,毕竟高速路上出现石子是维养方维养不到位的失职体现;

再比如,假设在市政施工路段发生的该事故,施工方未尽到管理责任,那么司机可以向施工方追偿。

第三就是在城市道路上,市政部门、道路养护部门、环卫部门,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但假设事故是发生在无管养单位的道路上,那恐怕只能由司机来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了。

或者受害者家属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可以同时将肇事司机和直接责任人列为被告,至于谁是主要赔偿人、谁是次要赔偿人,交由法院裁决即可。

综上,开车在路上行驶压起小石子击中他人致使他人死亡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而是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表现,即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因此“交通意外事故”不认为是犯罪,司机无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但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一同免除赔偿责任,基于“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也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比如道路的管理、养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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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161条的分析案例?

基本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案例

2013年4月甲、乙将一套房屋赠与给党某。2019年法院宣告甲、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党某1,党某2,党某3为共同监护人。后党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2013年甲乙对党某的赠与,党某2书面同意,党某3明确表示反对,一审中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党某1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分析

由《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可知,该条规定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为数人时,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如果当事人对代理权的行使另有约定的则按照其规定。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存在数个代理人时,代理行为必须经全体代理人同意,否则代理行为不会得到法院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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