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10条图片不能违背妇女意愿是哪两条法律

不能违背妇女意愿是哪两条法律?

不能违背妇女意愿的两条法律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强奸,又叫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妇女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民法典最新版是哪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新版是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评判依据,总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关于表见代表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表见代理,体现出法律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目的在于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什么新民法典中规定,女性对男性性骚扰,也可能被送入大牢?

新民法典真的有这样的规定吗?我感到有点扯。

清洁工为了打扫厕所,进出厕所,实际上都会有意地回避里面的人。如果里面有人,她们往往都会自觉地避开,等人走了才进去。或者进去以后,在门口作个标记,以示有人在里面工作。难道真的有清洁女工会乘着有男人在里面而进去看人的小鸟?我感到这太匪夷所思了。

从心理上来说,做清洁工的人,尤其是打扫厕所的人,大都不会以自己的职业为豪。她们在工作的时候,会放松到有闲心去看你的小鸟儿吗?我想,更多的是希望自己早点打扫完,早点完事走路吧。就是真的不小心撞到,也就当是看到个小肉瘤吧,哪里有心去欣赏?

那些认为女清洁工去厕所搞卫生,是为了窥探男人的隐私,还要把女清洁工扭送到公安机关的人,内心是多么的狭隘和肮脏。这种人大概看男医生给女病人看病,女护士给男病人打针也是会想入非非的吧?

民法典人格权十大亮点?

1、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最大的亮点。

我国民法典首创人格权编,探索了一种不同于法国、德国民法典的新的编排体例,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进行集中确认和保障,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和价值,为世界民事立法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2、体现了权利法定主义与开放的权利体系之间的有机统一。

民法典第990条同时规定了9种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协调了人格权法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比如,生活中甲无故辱骂了乙,或者甲打了乙一耳光,甲的行为既没影响乙的生命权也没影响乙的健康权,乙不能以某项具体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寻求救济,但乙可能觉得是奇耻大辱,仍可以因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而寻求救济。

3、明确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

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权,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即很难恢复原状,其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民法典第997条对此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体现了对侵害人格权行为进行事先预防的理念。比如,在2013年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中,法院通过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保全裁定对权利人提供了诉前禁令的救济。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权利人可以隐私权等人格权即将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

4、确立了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民法典第1006条吸收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规定,确立了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强调了自愿原则和无偿原则,并在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且强调违反上述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5、为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相关科研活动划出法律红线。

2018年11月,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为追逐个人名利,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的广泛忧虑。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民法典高悬利剑,在第1009条明确规定从事此类活动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从正反两方面为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相关的科研活动划出了红线。

6、建立了反性骚扰的制度防线。

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身体权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的冒犯和侵害,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7、明确了对姓名权、名称权保护客体的扩大保护。

在当今网络时代,知名大V、明星、作家、直播带货员等借助各社交平台纷纷走红,其人格权益也有被侵害的可能。比如,2019年的“敬汉卿案”,知名网红敬汉卿使用的网名和真实姓名相同,他的姓名被某公司恶意抢注商标后,敬汉卿竟然收到该公司禁止他继续使用这一姓名的通知。有鉴于此,民法典第1017条将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纳入保护范围,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8、明确对换脸变声侵权行为亮剑。

“AI换脸”是网络上很风靡的图像和视频处理技术,通过相关软件,可以将照片或者视频中人的脸替换为任何人的面孔,在给人们带来新鲜体验的同时,也可能对相关人的人格权益构成侵害。针对该等“深度伪造”问题,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在第102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

9、更加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

当今社会,针孔摄像头、远程拍摄、垃圾信息、骚扰电话等对个人私人生活的侵扰令人不胜其烦,为此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确定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并在第1033条对各种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具体列举,为个人有效应对各种隐私威胁提供了法律依据。

10、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对于公开的非私密信息,虽不能适用隐私权加以保护,却可以以个人信息保护来进行救济。民法典第1035-1038条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对处理个人信息者的免责事由予以列明,构建了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了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另外,民法典第1039条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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