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民法典184条,民法通则184条?

民法通则1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

187条民法典是责任竞合吗?

属于责任竞合。

民法典187条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性的规则,及在因同一行为而产生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举例,如缺陷产品造成的致害行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经营者的一个违法行为,导致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竞合。

民法典184条原文?

《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83条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立法鼓励受益人补偿见义勇为者,但也不做强制性的要求;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成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适当补偿”标准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见义勇为者为救落水儿童致其受伤,落水儿童家属要求赔偿是否合理?

见义者,勇为也!我们的社会千万不能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救人一命反被勒索!邪恶战胜正义的唯一必要条件是,善良人保持了沉默,我们应该大声发声,抵制这股歪风邪气,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并非人人都能够做英雄,生命如此脆弱,不是谁都能够愿意冒着生命危险救助落难之人,真因为很难,才更显得弥足珍贵!第一、落水儿童家属主张赔偿是否合理?

1、不合理。救人一定能救活吗?咱们想不想救活?肯定想救活,嗯,一个正常理性的人都不愿意让落难者受伤,无论是医生还是见义勇为者或是一位陌生人,在紧急情形之下,见落难之人都想扶手帮一把。

2、能不能一定救活?不一定。还是要根据周围的环境、各自身体素质、实际情况来判断,就因为受伤或者假设没有救过来而索赔,这样的厚颜无耻的理由也真够奇葩了。

第二、见义勇为者受伤可以要求补偿吗?

1、可以。实施救助过程当中受伤没有任何原因、亲情关系、陌生人之间的救助的更应该鼓励和倡导。

2、依据最新实行的《民法典》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过程当中受伤或者死亡,见义勇为者或者其家属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的补偿。

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简言之,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这句话耳熟能详,但在他人危难之际,能挺身而出的不可不畏是勇者,不是说每一个人都能够做英雄,也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这个能力去救一个人,有能力的人也不一定敢去做这样的危险事情,故此这种精神更加弥足珍贵,更加值得倡导和感恩。

对此,您怎么看?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见谅~

民法典新增条例的好处?

一、民法典新规的亮点有什么?

亮点一

明确胎儿有继承受赠予定权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目前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仅仅规定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权。实际上,胎儿的权益不仅仅包括继承权,还有包括接受赠与、权利维护等其他利益保护相关的民事权益。比如母亲在怀孕的时候,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二

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有代表提出,6周岁的儿童虽然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8周岁。也有代表建议维持现行10周岁不变,也有代表赞成下调为6周岁。《民法典》最终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确定为8周岁。

这意味着一个年满8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生活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三: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王佚教授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增加了“协议监护”等制度,完全是为了应对老年社会中已经出现的养老监护问题,响应的是中国步入老年社会的实际需要。

有了这条规定,意味着老年人不仅仅只能依靠子女养老送终了。按照这条法律的规定,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里的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社会保障机构。这样的规定,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既合法又现实的养老途径。

亮点四:确定了国家监护的职责

《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监护事件,促使社会呼吁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补位。2015年2月,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最终以撤销父母对女儿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结案。该案成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后的典型案例,也为推动立法作出了贡献。

《民法典》的此条规定,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亮点五:赋予村委会居委会法人资格

《民法典》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一直以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虽然在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但是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地位。调研发现,现实中由于没有民事主体身份和地位,很多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时无法从事一些民事行为,比如签合同,去银行开户等等,阻碍履行公共管理事务。鉴于此,民法总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亮点六:个人信息、虚拟财产等个人权益保护范围扩大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针对当下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现状,难以起到真正保护个人信息的作用。为此,有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提出,“个人信息保护”也应该作为民事权利,从民商法、侵权法的角度破解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难题。为此,民法总则专门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明确。

征地获得补偿的权益也是公民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资料发展,体现时代性,民法总则还专门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等进行保护。有了此规定,意味着“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亮点七: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不担民责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关于这一规定,出现多次修改,首次规定是“非重大过失致受助人受损的,不担责”。此后修改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草案四审后,再修改为“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直至表决稿,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删除了上述几个版本的限制,直接明确为184条的内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亮点八:绿色环保被写入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179条中,再次明确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解读: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是此次草案的亮点之一。近年来,屡现剧组损害生态环境案例,最终只能以罚款尴尬收场,破坏环境的后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破坏环境的主体,就不仅仅是要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还要面临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将面临着高额的成本,这对环境破坏者而言,将比罚款和赔偿损失的处罚更为严重。

亮点九:一般诉讼时效由2年增至3年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据王佚教授介绍称,伴随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有必要适当延长。民法通则在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后,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修改,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的2年延长为3年。

亮点十: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还能告状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意味着什么可能还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许多未成年人慑于侵害人的淫威而不敢声张。等到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

有了这条特殊规定之后,意味着,遭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岁为起算点,在18岁至21岁之间,均可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比21岁的时间更长。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有十大亮点,其中一大亮点是规定胎儿有继承受赠与的权利。我国以前的法律认为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现在我国《民法典》将胎儿的民事权利提前至胎儿出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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