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 民法典健身房的法律责任类型

健身房的法律责任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所述:在健身房参加风险性体育活动时,一定要多加注意,如果是因为自己的疏忽造成受伤,可能无法向健身房主张侵权赔偿。

但如果是因为健身房健身器材造成受伤或者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未明确告知安全隐患,例如摆放告示牌),那么健身房就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健身房摔伤赔偿标准?

健身房内健身时受伤怎样进行赔偿,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要看造成受伤的原因,一般是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的。如果在健身房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尽到照顾、保护顾客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摔倒跌伤事故,健身房就没有过错,可以不赔偿。再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后,健身房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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