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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92条释义解读,民法典692条原文?

2022-11-20 法律资讯 司法

民法典692条原文?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人担保期是2年,2年内拿到判令担保人才负无限连带责任吗?

没有这个规定。

问题中的“判令”,按照我国法律应该叫“判决”(仲裁叫裁决)。所谓的“担保”应该是“保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没有“无限连代责任”的说法。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注意: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做出了与此截然相反的规定,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由此可以看出,保证是有数额限制的,而不是无限连带。

四、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不是2年内拿到判令担保人才负无限连代责任)。

五、仲裁协议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各方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是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民法典692条解读?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 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草案第692条属于合同编里保证合同部分。这一条是从担保法中间移过来的。相关的有好几个条文,包括692条,693条,694条。这几个条文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保证责任期间。

这一条在法律适用的实践中间长期存在争议。以前没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时候,围绕着担保法25条26条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了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之后,围绕着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了新的争议。民法典草案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价值判断结论更进一步的改进。

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到保证责任期间是个什么期间。保证责任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对特定类型的请求权去进行期限限制。保证责任期间里边没有请求权存在,所以它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且从民法典草案确定的规则我们能看出来,它是一个能够和诉讼时效期间衔接的期间。

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用法律所认可的方式主张保证责任的承担,就可以取得指向保证人的一个现实的让保证人去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是进行赔偿责任承担的一个债权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能够在保证责任期间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承担,那过了保证责任期间,债权人就不可能取得要求保证人代债务人进行债务履行,或者让保证人去进行赔偿责任承担的债权请求。因此其类似一个或有期间。

接着看下一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句话的意思是一般保证中间由于保证人通常是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间的债权人所采用的对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不用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法,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

再下面一条体现了保证期间和诉讼期间的衔接。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 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了,还只能等先诉抗辩权没了,保证人拒绝承担后,这个时候才开始计算债权人指向保证人的让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民法典692条实施时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超过保证时间不用还什么意思?

超过保证时间保证人可以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按此规定,主债务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还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保证期限,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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