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炒房(炒房判刑案例)

2022-11-20 法律资讯 民法典

房子不能过户,公正处有效吗

房产证公证不过户没有法律效应,公证只是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二手房交易时选择房屋公证,而不直接过户的行为,通常是想少交营业税,还可能是因为房屋本身还没有办下房产证或有其他问题。

一般希望做公证的多数是房屋中介、炒房者或房屋本身有问题的,如办不下房产证的人,他们为了让购房者安心,就进行房屋公证,但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保险,对房屋交易也没有保障。我国规定不动产权是登记注册制,没有产权证,就仍没有所有权。所以,做了房屋公证后,房子还是卖房者的。中介很可能在公证之后,撤销委托书或补办房产证。因此,建议购房者买二手房时还是直接过户比较保险,不要一味贪图便宜。办理房屋公证后,房屋产权仍处于不稳定状态,买房者承担着很大的风险。

民法典炒房(炒房判刑案例)

东莞八部门调控楼市:个体工商户禁买商品房,补上政策漏洞

8月2日凌晨,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住宅用地出让、商品房限购、个人住房对外销售税收调节、建立二手房成交指导价等各方面进行调控。

这也是继去年7月和今年2月东莞出台楼市限购、限转让政策以来,东莞再出楼市重磅新政。

个体工商户禁买商品房,补上政策漏洞

在强化住房限购措施方面,《通知》进一步收紧,将法拍房纳入限购范围。《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东莞市商品住房的,须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要求,这也意味着“法拍房”纳入限购范畴。

此外,《通知》明确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房。

广东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法拍房纳入限购是重点城市普遍采取的政策;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房的政策则是针对东莞个体工商户比较多、民企数量多,可能会存在政策漏洞采取的措施。

所谓“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中原地产(东莞)研究院执行院长车德锐对澎湃新闻表示,东莞的产业结构和其他城市不太一样,十几二十年前,为了活跃市场经济,东莞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审批特别的快捷方便,由此也涌现了非常多的个体工商户。从我们接待的客户来看,在东莞购房的群体中,很多板块和区域的客户60%以上都是个体工商户,这也是东莞的一个特色。

车德锐提到,正是因为这一特色,在过往房地产政策调控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漏洞——政策限制了个人的购房,但对于个体工商户购房来说并没有太多的关注。

以今年2月27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东建〔2021〕6号)》为例,在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方面,仅明确“企业须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满两年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

“在对企业有所限制的情况下,忽略了个体工商户这样一个群体。和企业相比,个体工商户进入和退出相对容易,在后疫情时代,对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型微利企业在贷款以及所得税方面的倾斜也是比较明显的,因此这也容易造成这一群体规避楼市政策,从而投机炒房。”

但也有声音指出,禁止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房是否存在合理性?

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郭韧提到,《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是由东莞市住建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门联合颁发,经市政府同意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属于职能范围。从侧面看,党中央、国务院构建房地产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要求各地落实“一城一策”的调控办法,确保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东莞市该《通知》落实了“一城一策”的调控办法,从正面看:该政策内容未违反《民法典》强制性规定和基本的立法精神,因此是合理的。

多维度完善政策工具箱

除了将“法拍房”纳入限购范围;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住房,此次《通知》针对当前东莞市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土地竞拍、住房限购、金融监管、税收调节、二手房价、销售管理、治理乱象、住房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一揽子措施,加大调控“组合拳”力度。

稳控住宅用地价格方面,实行以“限房价、控地价、提品质”为主导的新型土地出让方式,强化房地联动机制。严格购地主体资格审查,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加住宅用地竞买。建立有效的企业购地资金审查制度,对购地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核查,确保竞买企业购地资金依法合规。

强化住房限购措施方面,明确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证明的购房人禁止5年内在东莞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对新入户购房的认定条件作出适当调整,使相关政策的衔接更合理。

加强金融规范管理方面,严格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强房地产金融监测分析。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消费及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

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上,借鉴部分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做法,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加大交易转让成本,抑制“短炒”投机行为。

发布二手房指导价方面,在前期发布成交活跃二手楼盘网签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导价发布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并加大对虚高挂牌价乱象的整治力度。

《通知》还提到,加强认购销售管理;持续规范市场秩序以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等。

中指研究院东莞分院总监殷传强认为,“莞八条”立足于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在土地竞拍、住房限购、金融监管、税收调节、二手房价、销售管理、治理乱象、住房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是对已有的调控政策的进一步补充,再次表明了东莞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动摇、不放松的态度。

楼市调控背后:房价上涨过快城市坚决问责

今年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房地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同日,《人民日报》文章指出,今年以来,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再加上部分城市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放松房地产市场调控,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升温,个别城市出现过热苗头,需要因城施策、精准施策,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力度。

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省级政府的监督指导责任,对调控工作不力、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坚决予以问责。

对于东莞而言,今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约谈东莞、南通等5个城市政府负责人,并将东莞、南通市列入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名单。

李宇嘉指出,去年以来东莞出让了一部分高价地,这部分地块在今年下半年可能会形成新房供应,有可能会惯性推高新房的价格。根据东莞乐居统计,预计8-12月供应增多,有预计50个纯新楼盘入市,其中包含多个高地价项目;6月东莞新房(洋房)网签4883套,比5月上涨38%,均价为 26937元/平方米,环比上涨8.6%。

另一方面,李宇嘉提到,近期东莞开始增加用地,但部分区域出让的地块价格比较好,可能会进一步推高市场对房价上涨的预期。而且,东莞新房库存比较低,开发商补库存的动力比较大,而终次报价的模式下,更增加了开发商抢地的动力,迫切需要新的调控政策。

“自去年8月份以来,东莞出台了多个调控文件,调控的主动性、持续性、主观能动性很明显,一城一策开始落地。如果去年以来的各项政策能够真正落地,特别是能管控土地和资金,让源头的成本能够降下来,进而稳定住预期,楼市降温在情理之中。总之,从城市经济体量、人口规模、经济版图地位、产业结构来看,东莞作为新一线城市的地位在不断夯实。在楼市调控上,应该像一线城市,做到精细化、精准性、前瞻性。从近期的调控政策来看,东莞再慢慢做到这一点。”李宇嘉说道。

《民法典》规定,房子不住也得缴纳物业费!

“房子没有住过人,没有享受过任何物业服务,为什么要缴纳物业费?”有房业主觉得费解。对此,物业工作人员回答得很明确:不住人也一样要缴纳物业费,这是规定!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虽然房子空着,但是业主同样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比如小区绿化环境和基础配套的维护,公共区域的维护和保养,房子本身的看护等。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空置房业主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物业费,会造成两种结果:物业公司缺少资金去维护和管理好小区,小区环境和基础配套设施会日益变差;为了保证维护和管理好小区,以及争取足够的利润,只能提高现有住户的物业费标准。这两种结果对于真正居住的业主来说不公平,一种是导致居住环境变差,一种是大大提高了真正居住业主的居住成本。

此外,除了少数业主由于工作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居住之外,大部分空置房的业主属炒房客。如果空置房可以不缴纳物业费的话,等于助长了炒房行为。

综上,房子即使不住,物业费也不能落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通过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空置房是需要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费用。

房产证未满2年签了买卖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么?

“房产证未满2年”,可能会违反限购政策,因此无法过户,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签订的,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如个别房产属于单位用房不得向外转让)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一般都认为成立生效,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是有法律保障的。

法律分析

“未满两年的产权房”,无论限购政策是加税还是限制购买的,都不构成导致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为限购政策的立法目的在于限制“炒房”行为,如满一年未至两年的,不应该径自认定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结果,而只能导致房屋无法暂时过户的结果,合同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可以主张延迟履行,因此不宜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不发生物权效力,仅表示合同的履行可能出现瑕疵,但合同依然生效,因此,如果“有房产证,但不能过户”导致买方权益受损的,得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违约责任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另外,如果合同由于违背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也得根据合同编的规定主张对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如果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也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签订购房合同后退房可以吗

签完购房合同后可以退房。

如果是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可以退房并且不用支付违约金。若是因购房者违约,比如不想买、买不起或者因为个人原因导致贷款不能无法付清房款的,如果开发商同意的话可以解除购房合同,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开发商损失,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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