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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进农村普法案例,民法典实施后的典型案例?

2022-11-20 六尺法务 司法

民法典实施后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今年来,汕头两级法院全面正确实施民法典,切实落实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汕头中院精选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深入讲解民法典重点内容,把群众身边的案件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房屋出卖人离世,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签定的合同义务

一、基本案情

1991年李某某与肖某佛签订汕头市百合园某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按63000元整转让,因系政府补贴住房尚未能办理产权转移过契手续,经双方同意,今后如能办理时,转让人肖某佛必须负责配合产权过户手续,过契的手续税率费用按双方各自承担。双方自立契之日起,该涉案房屋业权归承受人李某某所有,肖某佛移交房屋所有权证给李某某,此据暂作该房产权转让依据,在产权过户手续清楚时作废。李某某次日付清房款后,肖某佛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由李某某收执,并将涉案房产交由李某某使用至今。

肖某佛于2016年死亡,其妻陈某英于2014年死亡。肖某敏、肖某毅系肖某佛和陈某英的儿子。因案涉房产至今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李某某诉至金平法院,请求确认李某某与肖某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肖某敏、肖某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某与肖某佛于1991年签订关于汕头市百合园某房产的买卖合同有效。肖某敏、肖某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更名手续,有关过户的税费由李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汕头中院于2021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肖某敏、肖某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更名至李某某名下的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款及相关费用由李某某与肖某敏、肖某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肖某敏、肖某毅承担税费的范围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

民法典农村房屋纠纷规定?

民法典房产纠纷规定:当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房产合同中的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请民事诉讼;违约方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法典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农村房屋确权的标准是办理房屋确权登记。

民法典普法工作特色?

《民法典》,源于老百姓的社会生活,也要实施于老百姓的社会生活中。因此,宣传《民法典》,需要从实际出发,让老百姓在具体案例中,认识到《民法典》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之,就可能难以让群众认识到它的实用性。

事实上,《民法典》有着很强的“烟火气”。比如,无论人的生老病死,还是购买房屋;无论是结婚、离婚登记,还是未成年子女抚育;无论是赡养老人,还是遗产继承;无论是交纳物业管理费,还是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等“琐事”,在《民法典》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宣传《民法典》,就应站在老百姓的角度考虑,多一些设计和创意。在充分了解群众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法条,遴选典型案例,精心编写,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认识到《民法典》是一部能给自己带来实惠的好法律。

民法典案例故事分析?

未成年人用父母的钱打赏主播,钱可以追回吗?

案例:刘先生发现,自己的支付宝在短短20天内向一个账户转账近13万元。后来发现,竟是14岁的儿子浩浩给网络主播偷偷刷的“火箭”。

解析:浩浩是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打赏主播的行为只有父母同意才有效,所以对充值或打赏后金额能否追回,应当综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以及支出款项数额进行判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对于耕地的赔偿标准?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民法典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

《民法典》与新《土地管理法》相衔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制度,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增加村民住宅补偿费用作为法定的补偿范围,而且明确要及时足额支付。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关于征地拆迁,《民法典》有哪些新规定?

颁布《民法典》是法律界的一件大事,《民法典》作为生活百科全书,承担着保护人民私人财产,保障生活稳定的职能。作为征地拆迁领域的律师,今天特地跟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关于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明确增加了征收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民法典》第243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规定与新的《土地管理法》一致,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相较于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做了专门规定。

第二,新增居住权的规定。《民法典》第366条-371新规定了居住权,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将居住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是遗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设立应当依法登记。据此,居住权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那么如果居住权人遇上征收,该如何补偿?承租人是否可以其通过租赁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为由就征收行为或是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很显然是可以的,因此,广大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朋友在遇到征收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的规定。《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民法典》第359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前是自动续期无需缴纳费用,《民法典》规定到期后要缴纳费用。该规定是否会影响被征收人所能获得的补偿。假设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作为评估的一个要素时,到期续费就有可能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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