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亲权是什么,民法中的亲权是什么权利?

民法中的亲权是什么权利?

以往的宗法制度已经废弃,现在的《民法》规定“亲权”。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法国非婚生子政策?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法国法专节的规定

认领具体包括生父自愿认领与法院强制认领两种方式

认领具体包括生父自愿认领与法院强制认领两种方式。其民法典第335 - 339条规定自愿认领的细节,包括强制认领的条件、请求权人(仅限于子女本人)、请求权的有效期间(子女出生后2年内或者成年后2年内)。依1993年1月8日第93 - 22号法令,非婚生子女可因父母结婚或者经法院裁判,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该资格取得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确立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这实为传统法中的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

亲权制度。亲权是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的总称,源于古罗马的家长权和古日耳曼的父权。法国的亲权制度承袭罗马法,后几经修改,在现行的《法国民法典》中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已没有家长权、支配权的品质,除仍然延用‘亲权’这一制度术语外,在实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照顾、保护。”

关于亲权的性质和内容,法典将亲权界定为父母双方共同的责任。2002年修改后的第371 -1条强调“亲权是以子女的利益为最终目的的各项权利义务的整体。”亲权的内容总分为人身上的亲权和财产上的亲权两大方面,具体包括:要求子女尊敬的权利;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健康、道德品行的保护和监督义务;分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义务;不得妨碍子女与祖父母保持个人关系(第371~371 -1、2、3、4条);对于子女的财产事务的管理权、财产用益权、法定代理权等(第382~3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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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司法解释?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

亲权与亲属权有何区别?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之为亲权。(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法学家讲演录) 杨立新)

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的一种传统的民法上的身份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而言。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权就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关于监护权的司法解释?

未成年人基于其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尤其需要在法治领域给予特殊关注,全方位呵护其健康成长。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民法典》增加了两项新的监护类型,一是增加了公职监护内容,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二是与国际监护制度接轨,新增了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相关解读。

案例:王某与李某均在邻省的一座煤矿打工,夫妻二人为方便照顾孩子小王便将其带在身边一同居住。在小王8周岁时,一场地震来袭,其父母遭遇煤矿塌方事故均不幸去世,小王与其他亲人均联系不上,不知如何是好。

几经辗转,终于联系到了小王在老家的爷爷和外婆,二人收到消息后非常悲痛,但同时都认为由自己抚养小王更为合适,并为此争执不下,最终,小王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了小王的爷爷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小王的外婆尽管并不服气,却也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得作罢。后来,小王的爷爷因年老患病便提前立好遗嘱,指定小王的外婆在其去世后成为小王的监护人。

法官解读:该案例中涉及到六种监护类型,我们使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简要解读:

一、法定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一个孩子从出生之日起,父母就是他们天然的监护人,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天然地具有被抚养、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只要父母一天没有死亡,那么亲权都将一直存在,亲权关系是监护权的基础,亲权存在的状态既不能否认,也不能抛弃。所以,在没有特殊情况下,监护权将伴随未成年人成长到成年为止。在本案当中,小王的父母去世前就是小王的法定监护人。

二、临时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因此,在小王的父母遭遇煤矿塌方去世之后,小王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监护责任,在小王的监护人接替之前,充当临时监护人。

三、自愿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在小王失去了双亲后,如果其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得到小王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后,都可以担任小王的监护人。

四、协议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因此,在小王的爷爷和外婆因抚养权问题而争执不下时,双方应当充分考量各自的经济情况、教育能力,并同时考虑小王的意愿,本着有利于小王健康成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监护人。

五、指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案例中,小王的外婆如果对居委会指定小王的爷爷作为小王监护人的决定不服,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为小王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六、遗嘱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在本案中,小王的爷爷并不是《民法典》中遗嘱监护的适用主体,所以其通过遗嘱指定小王的外婆在其去世后作为监护人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综上,《民法典》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做出的变化彰示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通过扩大保护范围、强调未成年人自身意愿等形式,维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权利。《民法典》的本次变动,不仅丰富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提供制度依托,更为构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增加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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