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弊(民法典的看法)

2022-11-19 法务资讯 民法典

谈谈民法典为什么可以为我们的生活保驾护航?

民法典保驾护航与时俱进。现代生活日新月异,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尤其是在数字经济的今天,现代科技已经融入了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

诸如移动支付、数字经济、虚拟货币、转账支付等等,都是数字科技给人们带来的便利,然而也伴随着各种弊端。民法典直面新时代科技挑战,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态度,也保障了新时代新事物对人民生活的影响。

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广大基层党员干部、普通群众更加要深刻理解民法典出台的重大意义。

扩展资料:

2019年6月25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 。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实施配套司法解释,为何刚一发出就引起无数争议?

12月3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记者李万祥确保《经济法》全面实施。12月30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司法解释全面清理情况,并公布了第一批支持民法典的7个新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实施。

对于《民法典》实施前因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着重从民法典适用的时效性方面解决了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衔接问题。它依法严格规定了追溯适用的适用条件,统一了判决尺度,保证了民法典的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日常工作的副院长何荣指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法只对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具有约束力,对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没有追溯效力,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应当指出,并非所有新规定都可以追溯适用。新规定的适用明显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背离当事人的合理期待的,不能追溯适用。

民法典设计了许多新的担保制度,以解决实践中债权人过度保护、无形担保影响交易安全、过度担保等问题。根据立法的巨大变化,《民法典》保障制度司法解释致力于平衡各方利益,消除隐性保障和过度保障。例如,削弱了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优先权;承认抵押权预告登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顺序优先权;保护了一般担保人的预告求偿权等等等。

民法典之弊(民法典的看法)

民法典实施后,对离婚有哪些影响?

相对于婚姻法来讲,明年实施的民法典进行一些修订,对离婚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涉及到的问题较多,无法全部讲清,作者重点从读者最关心的两个方面家介绍一下:一是对离婚程序的影响,二是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一、对离婚程序的影响:

1、协议离婚由“即申即离”到设置“冷静期”

在现行婚姻法制度框架下,只要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民政局对离婚申请的审查基本为形式审查,分分钟就可以把离婚证申请到手,也就是所谓的“即申即离”。

相对而言,民法典则对协议离婚设置了“冷静期”,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减少轻率离婚情况的出现,进而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离婚的,从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在这期间是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的,这便是“冷静期”。过了“冷静期”后,还得在30天内再次申请发给离婚证,才能成功离婚;不然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了再次诉讼离婚应当准予的条件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只要一方主张婚姻没破裂,法院出于审慎考虑一般判决不准离婚。想要再次起诉离婚,必须经过六个月才能重新提起。最为关键的是,如果一方再次主张婚姻没有破裂,法院依然可能判决不准离婚。那下一次起诉离婚,又必须再间隔六个月。

比较而言,对于如上所述诉讼离婚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问题,民法典对于再次诉讼离婚,清清楚楚地写明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敲黑板划重点,条件为:又分居满一年的。

3、婚前隐瞒病情,可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四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有病婚后未治愈、未达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一种,即胁迫结婚。民法典将无效婚姻中的“婚前有病,婚后未治愈”改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并且具体要求也变为“婚前有病,且未如实告知”。

二、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1、增加了离婚无过错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事由的兜底条款

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事由的规定系穷尽式列举,即只有在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该四类事由导致的离婚中,无过错方才有权利申请损害赔偿。

对比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事由除上述既定的四类情形外,还增加了兜底情形,即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这一变化扩展了离婚无过错方申请赔偿的适用范围,充分回应了复杂多变的现实需求,更加有利保障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2、对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

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如果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不想承担该债务,需要配偶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共同债务。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定,或配偶事后予以追认,否则即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债主如果想让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等收入为共同财产。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将“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这两项收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4、确立了“照顾无过方”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确立了“照顾无过方”原则的法律地位。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意见中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仅限于住房,且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并未上升为法律规定,导致各地法院不敢大胆运用。民法典确立的“照顾无过方”原则,明确列为法律条款,并适用于分割全部夫妻财产,出轨行为等过错也就成为少分共同财产的的法定理由。

结束语: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提供了夫妻双方关爱、忠诚等价值需求,同样承担着扶老携幼重要的社会功能。国家保护婚姻家庭,不仅保护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同时保护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近亲属关系等。说一千道一万,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事,互相包容好好经营才是正道。

拿破仑民法典有什么弊端

只维护了资产阶级的利益,不全面。不过那个时候欧洲的法典全是这样的,当时欧洲的资产阶级正在兴起

我国民法现有立法例的利弊

立法例:是在立法的过程中,参考别的国家立法过程中对某一问题的立法方式,作为本国立法的参考。

我国民法现有立法例的利弊:

1、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都是单行法,而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民法典在制定中。

2、单行法成熟一部制定一部,较民法典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

3、但单行法:(1)各自要有总则,这样会有法条重复的现象。(2)适用领域不同,难免会有法律规定矛盾。而民法典作统一规定,既能简洁法条,又能使法律规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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