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涉枪大妈缓刑,没有犯罪成了犯罪嫌疑人该怎么办?
没有犯罪成了犯罪嫌疑人该怎么办?
没有犯罪成了犯罪嫌疑人
这事摊上了怎么办?
1.只要自己真的没犯罪,就要有信心。相信办案机关总会把案件弄明白,水落石出,大白于天下。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有错必纠,错案会撤销,犯罪嫌疑人会平反。
2.成了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关押在看守所里。公安机关拘留人要有拘留证。拘留后在24小时之内,就要对其讯问。对没有讯问的,被拘留的人要主动要求讯问。
在讯问中要为自己申诉无罪,这是被拘留人的权利,不要放弃这个申诉的权利,不要放弃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公安机关发现不该拘留的人拘留了,也就是办错案抓错人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在逮捕后24小时之内必须讯问,发现不该逮捕的,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在讯问中,有问有答,与案件有关的有问必答。
千万不要为了尽快解除拘留或者逮捕出去看守所,不是自己干的事瞎说乱说,不计后果去坦白承认,那样势必把案子搞得真假难辨,对自己不利。
3.对驻在看守所的值班律师可以请求法律援助。向他讲清楚自己没有犯罪,由值班律师向办案机关转达你的申诉,效果会更好。
4.在检察机关对你审查时,一定不放过表明自己并没有犯罪的机会,争取检察院对你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在审判机关审判时,不放过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据理力争说明自己无罪。
争取法院没有证据证明你有罪的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也证明不了你犯罪。这样法院会对你做无罪判决,即无罪释放。
涉枪案取保初犯能缓刑吗?
涉枪案取保后,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判缓刑机会很大。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这是什么意思?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这是什么意思?
是指一年之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且符合缓刑执行规定的一年之后不用继续服刑,如果自判决生效日起两年之内累犯或者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反缓刑服刑规定的要履行完一年的有期徒刑。
缓刑只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缓刑条件:
1、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如何认定枪械?
按照你说的情况,制式枪支经简单修复可以激发已经是法律认定的枪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即可认定为枪支,这个规定对枪支认定是比较宽松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多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 ‘’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的规定,不过在2017年天津赵春华案后,司法界普遍认为唯枪口焦耳论过于机械,2018年3月底,“两高”正式发布涉枪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明确,涉气枪案件定罪量刑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综上,目前我国对枪支的认定一是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与公安部枪支鉴定有关规定作为入罪标准,同时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作为出罪原因,无论从哪方面考量,按题主所说经简单修复即可正常发射的制式枪支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希望对你有帮助
网传男子自制火柴枪被追诉非法制造枪支罪,你怎么看?
做一名职业辩护律师,胡美美想说:“中国是一个对枪管制最严的国家,中国立法不仅对枪而且对枪形物有洁癖,我国刑事立法不仅打击制式枪,而且打击仿真枪,而目前仿真枪的认定标准已经低到令常人难以理解的程度,这也导致包括玩具枪爱好者在内的大量爱“枪”人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刑法,构成犯罪。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国立法已将枪支的动能认定标准降低到“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1.8焦耳/平方厘米的概念是“隔着一张桌子,你坐在我面,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脸上。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8焦耳/平方厘米”。很显然在中国大量被枪鉴定为枪支的枪形物其实不具有杀伤力的。并且大量仿制枪支的制造者、持有者仅仅基于爱好和兴趣,并没有任何犯罪动机,比如本案中的火柴枪制造者。
但,即便如此,胡美美依然支持刑事立法中对枪支采取超低认定标准。原因在于:无论是在预防犯罪还是规避涉枪伤害中,低标准对于广大民众特别是喜欢玩枪弄棒的小朋友都是有好处的,我们概不能为了保护几个枪支爱好者而将标准提得太高。
然,唯一值得提出异议的是,当枪支的标准定到超乎常人正常认知的程度时,相关立法机关理应加强宣传,将该标准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个潜在枪支接触者中,避免他们因不知法而犯法。
最后,胡美美律师认为:大幅降低枪支认定标准本身并没有错误;错就错在只立法不普法,从而导致部分民众因不知法而犯法,进而引起全社会的质疑和不理解。这充分说明我国在立法和普法方面任重而道远。
同时鉴于火柴枪制造者缺乏犯罪目的和动机,建议相关管辖法院对其判处缓刑,给其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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