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张希民法典民法典有几个人主编

民法典有几个人主编?

民法典没有标注主编丶副主编、编缉,因为民法典的起草过程是组建一个编缉小组先起草,然后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法律和法学专家的意见,几易其草,几番修改完善后,最后定稿,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所以,民法典没有主编,民法典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民法典1012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的具体分为: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法典在新华书店能买到吗?

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县新华书店正式上架,首批到货500册。

记者在人民路新华书店怀德书城看到,500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摆货上架。工作人员介绍,首批上架的《民法典》分大字版、含草案说明版和小字版三种版本,售价分别为:大字版37元、含草案说明版24元、小字版27元。今年75岁的原县文化馆馆长李问圃最近一直关注《民法典》相关新闻,在《民法典》上架后也是第一时间赶到新华书店进行学习。

原县文化馆馆长 李问圃

今天我刚才把这个看了以后,感觉非常好,这凝聚了多少代咱们中国人的愿望,这上涵盖的东西涵盖的面非常广,可以说是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方方面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84章、1260条,是迄今为止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民法典》刚刚到货的大清早,37元的大字版本已被抢购一空。

市民 赵军伟

今天我到新华书店看了这本《民法典》,从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针对高空抛物和高利贷,与人民群众生活是息息相关的知识,我想把这本书买回去,好好的学习一下。

市民 朱朝辉

《民法典》里面有一个离婚冷静期,最近在网上也特别的热议,有好多朋友也经常提到这个问题,我也很好奇,然后就在书店里也看到了这一本《民法典》,这本书里边对婚姻法讲的也很好,也可以提升到自己,对自己以后的婚姻生活或者是其他方面都有很大的帮助。

校园民法典晨读内容?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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