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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件,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案例?

2022-11-19 法务资讯 案例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案例?

2020年5月、某校三年级五班学生王某课下洗手时、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爬到水池上。往下跳时不慎滑到、胳膊骨折,前后花费1000多元。

家长多次到学校去闹。认为学生是在学校出的事,理应由学校负责。赔偿王某的医药费。这个学校可以走校方责任保险进行理赔!

花季少女遭受校园霸凌喝药自杀,你认为霸凌者该为“自杀事件”负责吗?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这种事情,当然有各种合理的解决方法,比如找老师、找对方家长、找学校甚至找派出所。

但事实看来,完全无用,不然小女孩也不会自杀。

萨沙个人认为,我遇到这事,先找对方父母和老师协调,尽量解决。

如果解决不了,再去协商一遍。

但如果还是没用,二话不说,抄家伙把对方父母欺辱人的孩子全部揍一顿。

对于这种人,这种方法往往最简单有效。

以后如果敢欺负我家孩子,你欺负他一次,我就打你了两次,看他妈谁怕谁。

中国社会现在本来就是丛林社会,哪有什么规矩好讲。

如果大家都讲规矩,这个小女孩就不会被欺负致死了。

广西梧州突发校园伤害案,39伤,是怎么一回事?

6.4日上午,广西梧州突发校园伤害案。据新闻报道,案件共造成39人受伤,其中一名保安、一名副校长、一名小学生受重伤。其他情况还在紧急统计之中。

事情发生在广西梧州苍梧县旺甫镇中心小学,上午8:30发生悲剧,一名50岁的李姓保安持刀砍伤39名师生。受伤者已经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学校也按照突发事件,紧急往上级报告,行凶者已经被控制,事情发生的原因还在调查之中!

根据旺甫镇应急办公室紧急情况上报书显示: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总值班室、县公安局、县教育局:

6月4日上午9时许,我镇接到旺甫镇中心小学报告称:

约在当天上午8:30分,旺甫镇中心小学内发生一名保安持刀砍伤多名学生和教职工的重大突发事件。

接到通知后,我镇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工作。据现场初步统计,受伤学生和教职工约有40人,其中重伤3人,分别为旺小校长、另一保安、一名学生。当时已立即组织受伤人员,到旺甫镇卫生院止血包扎。截止目前,已联系由市人民医院、工人医院、红会医院,共派出8辆救护车,将受伤的学生和教职工护送到市区医院进行救治。已联系上的部分学生家长陪同到医院。

据了解,持刀伤人保安叫李小民(口述),男性,年龄约50岁,目前该保安已经被控制。

进一步情况待续报。

苍梧县旺甫镇人民政府

另据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旺甫镇一位知情居民向澎湃新闻表示,李某文是旺甫镇龙洞村人,之前在旺甫镇初级中学当保安,后面到旺甫镇中心小学做保安,李某文的儿子是教师。该居民透露,他读中学时和李某文有过接触,对李某文的印象是,“脾气有点暴躁”。另一名当地群众也称,在中学读书时接触过李某文,“(李某文)口碑不是很好”。

从对周边群众的采访可以判断,应该是李某因私人原因泄愤所致。

我们强烈谴责这种灭绝人性的伤害行为,对于这种伤害行为要严厉打击!

有网友评论称,校外人员不宜担任校园保安,尤其是一些不良人事,更不能参与到安保工作中。有的地方,有的安保人员还有犯罪前科,这就非常的不应该了!

从校园伤害案频发,可见加强校园保安工作的重要性!

苏州这边,对于校园安保工作非常重视,采取了以下措施,值得各地借鉴:

第一,在学校设立保安处,一般由4-8名保安组成。

第二,保安由区县公安局下属保安公司派出,保安人员主要由退伍军人组成。

第三,每天上下学期间,派出所还会派出2-4名警力到校门口协助安保。

第四,保安室配齐各种安保用品,保安人员需要通过政审。

第五,上下学时,学校有领导、教师值班,全方位无死角保护师生的安全。

当然了,我觉得对于处于特殊岗位的人员,需要定期了解其思想动态,将可能的伤扼杀在萌芽状态!

大家觉得是不是这么回事呢?

初三学生在学校搞逃生演练不慎将门牙磕掉校方担怎样责任?

孩子在学校受了伤,家长认为学校应该赔偿损失,学校却说已尽管理职责。那么,到底谁该担责呢?

身边的事儿

2006年10月,小学三年级学生青青(系化名)中午放学下楼梯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门牙磕掉。经鉴定,青青牙齿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当时青青已换过乳牙,且只有9岁,牙医诊断需进行根髓保存治疗,待年龄适合时再修复补牙。随着年龄的增长,青青爱美了,哭闹着要补牙。2011年11月18日,青青又到医院诊断,医生确定可以修补牙齿。之后,青青父母开始与校方协调补牙事宜,无果后,青青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

青青父母认为,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所致,且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则认为,青青系意外因素导致摔倒磕掉门牙,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且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事件发生后,青青及家长好几年都未找学校商谈此事,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

此案经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青青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法院。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法院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认之日起算。根据原告受伤时的诊断治疗意见是,待牙根尖发育完善后(三年左右)再进行根管治疗。原告据此于2011年11月18日再次到医院诊断判断是否可以治疗,故此,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学生在放学下楼梯的过程中,其教师管理疏忽造成原告受到伤害,且救护不力,存在过错,应当承担50%的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记者刘华特约记者刘建章通讯员廉玉光)

法规链接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此类事故学校责任的认定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不满10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发生伤害事件后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因此,10周岁以下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件时,只需证明伤害发生在校园即可,由学校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对于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学校以外人员伤害时,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并无过错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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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关于校园暴力都发生了哪些事情?你有什么看法与观点?

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层出不穷,几乎95%的校园都发生过或发生着各种校园暴力,部分大中城市的学校都常有报道,很多时候无知是无耻的最高境界亦是最初的开始。不管是男男的暴力還是女女的暴力,从众、虚荣等卑微的心理促使着校园暴力发而不禁(難禁),学校、社会、家庭、个体认知的缺失(缺位)都是此等事件的枉顾!再者,未成年人保护法某种程度上是纵容了未成年人的伤害行为乃至犯罪,法律既然能保护施暴者那末为什么不能保护被施暴者?誠然,被施暴者难道就没有他们的权利利益了嗎(誰來保护這些)?一个14岁的少年在当今社会难道他不知道伤害别人时他不懂這樣的行为的后果嗎?都説:現在的孩子早熟,大多数时候伤害行为的发生是和心理、环境有关的!法律是最没有感情的智慧,如果它带有偏心,它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公正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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