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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物价局(湖北省物价局投诉电话)

2022-11-19 法务资讯 纠纷

湖北省物价局成本监审分局局长属于什么级别的干部

省物价局是正厅级单位。成本监审分局是它的一个二级单位。他们的局长正处级。虽说和市物价局长平局但实属上下级关系。一个省单位的 一个市的。

湖北物价局(湖北省物价局投诉电话)

湖北省关于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欺骗消费者并使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暴利,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经营行为获取的超常利润。第三条 本省境内所有经营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场和物价的宏观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市场秩序,平抑市场物价,打击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保障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地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第五条 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其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第六条 禁止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下列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一)以次充好、缺秤少量、掺杂使假、混充规格、降低质量的;

(二)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蒙骗消费者的;

(三)提供虚假商品信息、市场供求信息、价格信息,或以其他欺骗性宣传手段,故意误导、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目表、标价签内容不实,或者低开价、高收费的;

(五)以无法明码标价为由,漫天要价的;

(六)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恶意囤积、惜售商品,抬价抢购、压价收购商品的;

(七)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串通哄抬物价,以各种手段胁迫消费者接受不愿意接受的商品或者不合理价格的;

(八)凭借行业垄断地位、部门主管权力、地方保护措施或其他有利条件,垄断市场,垄断价格,或者以搭配销售、配套服务为名任意抬高价格,并强迫消费者接受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商品有奖销售的;

(十)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对消费者的义务,致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的;

(十一)以给予回扣为条件,与买方串通抬高价格,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

(十二)其他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第七条 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

商品价格在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基础上允许上浮的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的特点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0.8倍。具体幅度由各地区行署、市、州、县物价部门确定。

按本条二款规定管理的商品项目,由省物价局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项目的基础上,拟定应当增加的与本省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经营者为推销商品所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商品、价格信息或从事的其他促销活动,不得隐瞒所经营商品的真实情况。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上述行为有权进行核实,经查证不属实的,应予查禁。第九条 经营者经营商品,必须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经营性服务项目凡能明码标价的,亦应当标明价格;确实无法标价的,必须与消费者公平协商,合理取价。对在服务终结后漫天要价者,消费者有权拒绝,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以胁迫手段强迫同类经营者放弃薄利经营。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出租或者出租、承包门面、柜台的,出租方、发包方对有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承租方、承包方,应当教育、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放纵、鼓励承租方、承包方从事价格欺诈或牟取暴利的,有关部门在查处中,应追究出租方、发包方的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为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并促使其降低经营成本,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集资、罚款行为的管理,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遏制这些行为诱发商品价格上涨。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和进行具体的政策指导,建立健全与消费者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调剂市场余缺。

武汉市物价局电话多少

2019年1月9日,武汉市委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宣布不再保留武汉市物价局。现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相应职责,所以需要直接联系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12358或者027-87279785。

物价局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

扩展资料

物价局是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价格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本地区价格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物价局负责全省涉案物品价值鉴证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价格中介机构的工作。负责全省物价系统和企业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省物价系统廉政建设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武汉市物价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重磅!武汉市机构改革方案刚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云梦县物价局地址是多少

湖北省云梦县梦泽大道252号

电话:4220952

邮编: 432500

价格认证中心

电话:4220957

价格监督检查所

电话:12358

鄂价费[2010]25号文件详细内容及附件

2010.01.19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鄂价费[2010]25号时间:2010-04-24 21: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03次 鄂价费 [2010] 25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的规定,结合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近两年来的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将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的,按照《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1)和《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的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其它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二、对出租车用气瓶的检验不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适当安排。三、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4]23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7]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2、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 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 收费标准 通知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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