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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模板)

2022-11-19 六尺法务 案件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导语: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书写起诉状进行诉讼。下面是我收集的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本,欢迎参考。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本(一)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组96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电话180XXXXXXX。

被告:苏州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X天隆XXXX室,送达地址为::苏州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xx)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4月至20xx年7月的扣发工资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20x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日照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8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0.8%;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0.9%。20x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20xx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20xx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20xx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0.5%。

20xx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20x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20xx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苏州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苏州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9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苏州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委应当适用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于法无据。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苏州市xxxx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本(二)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人,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4800元及经济补偿金1200元;

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XX年X月X日来原告处工作,初约定工作岗位为设计绘图区域销售,月薪XX元,六月份起,公司的设计绘图工作由设计公司承担,被告的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岗位为销售,工资从六月份起调整为月薪1800元,原告通知了被告,被告对此无异议,但后因被告工作态度不诚,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辞退了被告。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20XX5年X月X日至X月XX日的工资48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时间是20XX年X 月XX日至X月XX日,计X天,不满半年。原告解除其劳动关系按相关法规的规定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补偿金是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显属错误。同时,被告的申诉日是8月15日,依劳动争议受保护的时效为60日,前推两月即6月15日,对6月份前半个月工资被告已丧失请求权。且被告以拒领的方式放弃领薪,并非原告不给其发放,怎么能裁决由原告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呢?

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模板)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对于很多劳动争议而言,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才能够提起劳动诉讼。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不服劳动仲裁的起诉书范文几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文一

原告:王五, 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铁岭市银州区 厂职工,住铁岭市工人街二委十五组,电话

被告:铁岭市银州区 厂

法定代表人:

职务:厂长

诉讼请求

1、 撤销铁银劳裁字(2006)第7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

2、 要求返还企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于1974年到铁岭市银州区 厂工作,1990年经厂领导 同意,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

1992年随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一直缴纳到2000年底。

2001年企业无力支付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要求我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由于本人生活困难,无力承担企业部分,而社保公司又不单独收我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致使我的养老保险一直中断。

2006年我厂动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制,企业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关系。

我利用补偿金缴纳了全部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

根据法律规定,养老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承担,因此,要求企业返还我为企业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和滞纳金。

此致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一式二份

起诉人:

20XX年11月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文二

原告:xxxx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段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址:xxxx**街道****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因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月**日所作的深劳仲案[2008]2***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07年4月*日至2008年8月*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人民币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08年度年终奖人民币60**元;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劳仲案[2008]2***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被告本属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自己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与被告签定了不定时工作协议。

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而且截止被告辞职的2008年8月*日,广东和深圳市均未相关规定出台。

因此,该不定时工作协议应为有效,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费的问题。

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均未予以规定。

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此,我国法院已有相应判决。

三、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度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

年终奖是由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原告不给已离职的被告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

况且,被告2008年*月离职,原告的年度经营业绩如何还未核算,也不可能核算出每个员工的'年终奖的数额,从而也不可能发放年终奖。

在职员工一年中发生缺勤都有可能无权享受年终奖,当年离职的员工怎么可能还有权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呢?

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有限公司

(盖章)

2010年*月*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文三

原告: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城南路118号 法人代表:祈新莉 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岳芳芳,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中路医药局家属院。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仲裁字第(2010)052号裁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2010年下半年,被告对工作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为此十分不满,2010年12月29日向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2011的3月3日做出劳仲裁字第(2010)052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二项明显不当。

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制定并出台的“2010年销售部薪酬激励方案”第五项“淘汰原则”中明确:销售部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连续三个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销售顾问公司将予以辞退。

而申请人岳芳芳2010年9月—11月份连续三个月销售排名倒数第一。

被申请人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

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2008年1月1月—2008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7年12月26日所签的劳动合同,在本劳动合同第一条中明确约定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1月1月—2008年12月31日。

由此可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支付双罚工资的事实基础根本不存在

其次,《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三、仲裁庭裁决违反法律程序。

被告在仲裁申请书中仅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为11513.88元,而仲裁庭裁决结果第二项却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433元。

在被告并未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仲裁庭确认的支付数额明显超出被告请求支付数额,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

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尺度。

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

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不服仲裁上诉状怎么写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怎么写?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企业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怎么写呢?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1】

原告:xxxx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段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址:xxxx**街道****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因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月**日所作的深劳仲案[20XX]2***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XX年4月*日至20XX年8月*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人民币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XX年度年终奖人民币60**元;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劳仲案[20XX]2***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被告本属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自己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与被告签定了不定时工作协议。

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而且截止被告辞职的20XX年8月*日,广东和深圳市均未相关规定出台。

因此,该不定时工作协议应为有效,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费的问题。

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均未予以规定。

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此,我国法院已有相应判决。

三、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XX年度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

年终奖是由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原告不给已离职的被告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

况且,被告20XX年*月离职,原告的年度经营业绩如何还未核算,也不可能核算出每个员工的年终奖的数额,从而也不可能发放年终奖。

在职员工一年中发生缺勤都有可能无权享受年终奖,当年离职的员工怎么可能还有权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呢?

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有限公司

(盖章)

20XX年*月*日

上诉状怎么写【2】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检察官如何写好起诉书【3】

它是人民法院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审判活动的合法依据,也是庭审中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进行法庭辩护的基础。

刑事起诉书是检察机关最具代表性、标志性的法律文书,是公众认识检察机关的文本载体。

刑事起诉书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每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近百万件刑事案件中每一件案件都有一份起诉书,而且检察机关进行法律文书公开数量最多也是起诉书。

起诉书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它不仅具有严谨规范的格式体例,还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事实的判断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依法提出明确的指控意见。

可以说,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开展审查起诉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代表了检察机关对于某一具体刑事案件的意见和主张。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司法公开主要是案件信息公开,其中起诉书是面对公众最常见的检察法律文书,是公开的重点。

根据高检院的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除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情形不应当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由于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面向社会公众,任何人都可以看,这就必然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法律专家的检阅和评论。

为使起诉书经得起公开化带来的检验,需要检察机关一方面进一步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水平,以公正面对公开,打好案件信息公开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借助这个契机将法律文书进一步规范起来,把“丑媳妇”装扮得干净整洁甚至漂亮起来,充满自信地接受社会监督。

还有,随着以司法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改革导向将使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不断凸显,很多权力将不断下放给检察官,大多数案件已放权检察官直接签批起诉书后提起公诉。

这样一来,前连审查、后接出庭的起诉书就成为规范工作的一个关键节点。

一、注重引导公诉人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

一是坚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要求叙写案件事实用白描语言,避免使用带有主观色彩的表述方式,避免用法律评价直接代替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在“本院认为”得出起诉意见之前,坚持以客观中立的立场描述被告人行为,以严谨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逻辑来得出起诉结论,使事实叙写更加客观。

二是语体色彩更加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将带有贬义色彩的动词“窜至”“溜门”,表示惊讶的副词“竟”,推测被告人主观动机的短语“以满足个人淫乐/淫欲为目的”等带有强烈情感色彩和道德评价的词语,以及“目无国法”“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国法”“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淡薄”等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词语清除出起诉书,从起诉书的叙写开始就要体现检察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三是将诉讼意义作为起诉书记载信息的取舍原则。

提出“撰写起诉书所涉及的各要素时,应当充分考量其诉讼意义,对于不具有诉讼意义的信息可予以简化”突出起诉书启动审判程序,提纲挈领的功能。

比如,与案件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当详细表述,与此关联性较弱的内容可适当从简,保证办案效率。

二、结构完整、关注细节,体现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高检院的起诉书制作规范较为概括,为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试行)》以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进行了全面细化完善,其中文件正文共分九章,分别为总则、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理由和根据、尾部、附则,其中总则、案件事实、起诉理由和根据三章由于条文较多,在章下又设“节”,《规范意见》正文共计93个条文,示例43个,本书扩充后共计23万字,示例达到300多个。

需要强调的是,本书还对作为起诉书核心部分的事实证据问题予以特别关注,从准确、连贯和逻辑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起诉书表义要准确,内容上前后要有关联,事实表述要从时间、动作等之间的关联来表示内容的连贯性。

语言上要有衔接和过渡,尤其应注意事实表述的主语形式,当主语发生变化时,语言形式上要出现新的主语,这样才能用语言的衔接体现表述的连贯。

行文应符合案情发展的前后逻辑。

案件事实的表述语序应当符合认知逻辑,例如,时间顺序、事物发展顺序等,尤其是要关注多个并列短语的先后顺序问题。

案件事实表述的过程在内容上要关联,不要有太大的跳跃,等等。

三、坚持问题导向,规范意见来自于实践,服务于实践。

一是全面梳理内容和格式不统一的问题。

实践中起诉书表述格式不统一的问题较为突出。

如在起诉理由和根据部分,罪状表述的格式,法律条文引用的格式和完整性,量刑情节的表述格式和顺序,量刑意见的表述格式等。

课题组对类似问题逐条梳理、逐一列明、逐项规范。

二是全面梳理文字和语言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本书根据汉语表述规范及使用习惯对高检院起诉书模板及制作说明进行了细化,对执行中存在的不一致之处进行了统一和强调。

三是全面梳理表述和句法存在偏误的问题。

比如,有些起诉书事实要素表述不完备、指控事实表述不够清晰明确;事实表述的过程不能做到详略得当、主次分明;还有些起诉书句式使用不当、句子成分残缺或者词语搭配不当,导致表意出现歧义。

本书针对这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四、立足起诉书自身特点,明确起诉书的核心目标。

如果说判决书追求的是说理性,那么起诉书追求的核心目标应该是叙述性。

一言以蔽之,如果说把“理”讲透、说清楚,就是好的判决书,就体现了判决书的说理性的话,起诉书就是要把“事”说清楚、说明白,不能语焉不详,不能一带而过、笼而统之,要把案件事实一五一十说清楚。

看不明白的起诉书不能说是好的起诉书,有着巨大解释空间的起诉书不是好的起诉书,而这就是叙述性。

叙述性的核心就是把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作一个全面的展现,重点不是论理,而是描写和叙述。

事实上,“事”和“理”也不是能够完全分开的,把“事”说清楚了,“理”自然也就明白了,因此对于判决书来讲,对案件事实详细的描述,对证据充分的分析,也是整体说理性的一部分,当然最后仍然是结合法律的综合分析论证。

而起诉书一般要求只是高度浓缩包含法律分析在内的起诉理由和依据,把重点放在事实和证据方面。

对于起诉书的篇幅来讲,应该服从叙述性的充分展开,“事”没说清楚,不能停笔,不能人为限定篇幅压缩事实,影响叙述的充分性。

正因此,《规范意见》将着力点放在了叙述性上,使起诉书的`叙述性成为与判决书的说理性相当的概念。

事实上起诉书的叙述性根源于不断完善的法治环境,包括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庭审实质化,起诉书的网上公开,法律共同体外部评价机制的不断形成,以及司法责任制所带来的检察官个人作用的不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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