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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改条文有多少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了哪些内容?对法考影响大吗?

2022-11-19 六尺法务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了哪些内容?对法考影响大吗?

重点1:胎儿在遗产、赠与等方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五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立法目的:

遗腹子有没有真正的自然主体权利,继承父母遗产或者接受赠与。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胎儿属于母亲身体一部分,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设保护胎儿利益特别规则。

而后期《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间接的承认胎儿的自然人主体资格。而,制定民法总则应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规则。

目前《民法典·总则(草案)》承认胎儿的部分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或者可以成为代位继承的主体,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视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

重点2:民事诉讼时效改为三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点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变更为八周岁

第二十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点4: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改变

第二十二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立法目的:

现行的《民法通则》关于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1、“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总则(草案)》将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改变为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这样规定将智力障碍者、痴呆老人等成年人也将被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填补了之前的立法漏洞,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监护”范围内。更加适应社会的现实状况。

重点5:成年人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立法目的:

此条规定,在原有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基础上增加了另一种监护制度“协议监护”, 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时候,预先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与其签订书面协议,让其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其担任监护人,这样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点6: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可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重点7: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典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立法目的:

在如今这个信息爆炸,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随着“各种云”,“各种APP”的出现,极大的丰富了公民的生活,同时也给了不法分子有机可乘。2016年8月,年仅18岁、刚刚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徐玉玉,接到了一个“发放助学金”的诈骗电话,骗走了她准备上大学的9900元。发现被骗后,徐玉玉回家途中晕倒,出现心脏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玉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关注。如今,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因此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但此次立法却没有确定合法信息收集单位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责任。本文作者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例如微信,QQ,支付宝等软件公司,应当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对信息被窃取,泄漏等事件发生后,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点8:征地、拆迁等补偿应当公平合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总的来说,此次的修改变化较大,对于法考的影响也较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民法总则》基础上修改表述、删减共13条,并无知识点修改。

《物权法》基础上修改共107条,其中表述调整、增减内容(无知识点变动)约58条,知识点新增、修改约49条。

《合同法》基础上修改共358条,其中表述调整、增减内容(无知识点变动)约202条,知识点新增、修改约156条。

《婚姻法》基础上修改共47条,其中表述调整、增减内容(无知识点变动)约18条,知识点新增、修改约29条。

《继承法》基础上修改共33条,其中表述调整、增减内容(无知识点变动)约16条,知识点新增、修改约17条。

《侵权责任法》基础上修改共76条,其中表述调整、增减内容(无知识点变动)约38条,知识点新增、修改约38条。

此外还增加了人格权的内容。

总之,民法典的修改对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有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对于法考肯定有巨大的影响。

祝考试顺利。

2021民事诉讼法有修改吗?

2021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2.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3.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4.将第三百四十三条修改为: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5.将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6.将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7.将第三百六十五条修改为: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将第四百七十条修改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如何加强和推进民法典的全面实施?

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随着2021年新年钟声的敲响,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举措,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同时也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自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以来,民法典实施的准备工作有序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抓好民法典学习贯彻和实施准备工作,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各级政府应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应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抓紧清理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司法机关应积极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案件的各种裁判规则。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民法典既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又是一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宝典。应该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不久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向全国民法学研究者和法学专业学生发出倡议,利用元旦春节返乡之机,“带着民法典回家乡”,促进全社会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八五”普法开局之年。以此为契机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有助于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民法典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我们需要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一定能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新规定?

(一)增加了侵害人身时的赔偿项目

较之于《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民法典增加了侵害人身时,受害人以主张的赔偿项目的列举,即增加了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两个项目。依据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为在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情形,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通常会发生的费用。本条具体列举赔偿项目,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助于使受害人明确其享有的权利。

(二)修改了侵权获利剥夺的规则

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时,加害人可能获得了较多的财产利益。例如,在崔永元诉某减肥茶公司案中,被告某减肥茶公司擅自对崔永元主持节目的录像带进行剪接、添加、拼凑,制作了包含原告肖像的减肥广告,在全国90家电视台播放。崔永元提出,因为其肖像被擅自使用,被告获得了很大的经济利益。针对此种情形,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与《侵权责任法》第20条相比,本条有较大的变化。《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民法典作出此种修改的理由大概在于,要给予受害人选择权,以优裕受害人;同时,这也有助于预防侵权行为。不过,笔者认为,本编第1182条的规定或许存在如下缺陷:一是与侵权法上的完全赔偿原则是不吻合的。完全赔偿原则要求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来确定赔偿数额,所以,有“禁止受害人获利”的要求。二是对侵权法的补偿功能造成较大的冲击。毕竟侵权法的功能是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如同损害没有发生的状态。

另外,在本条的适用过程中,也要明确如下问题:一是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时,是否允许受害人主张按照侵权人的获利赔偿。笔者认为,考虑到立法者明确地仅指明本条适用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似乎不宜类推适用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情形。二是如果受害人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举证存在困难,如何予以保护。笔者倾向于认为,应当赋予受害人要求侵权人公开账簿的请求权。

(三)明确了只有自然人可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编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民法典第1183条将其表述为“被侵权人”,但是,在直接受害人的表述上,其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而《侵权责任法》第22条对直接受害人的表述则是“他人”。笔者认为,这大概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则,似乎要明确,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北京大学起诉邹某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判决书中就没有认定北京大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就是适用本司法解释的结果。在法律上,否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主要是,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也就是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感受到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事实上,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否可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在比较法上还是在国外的判例学说上都有较大的争议。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持否定的立场(如德国),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肯定立场(如奥地利、欧洲人权法院)。也有学者认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笔者比较倾向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正如,2001 年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台上字第 2062 号判决所指出的,只有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法人实在说——组织体的理论才能前后一贯。否则法人之人格权受到侵害,其内部自然人纵使极为痛苦,现行法律制度下,却无救济之可能,衡量情形,并非妥适。”

(四)增设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吸收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则。按照该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例如,在我国著名的唐山孤儿遗照案中,唐山大地震中的孤儿王某希望照相馆将其父母的遗照翻版放大,但照相馆却将珍贵的原照丢失。法院认定,照相馆应赔偿精神损害。不过,与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中的规则有两点重要的变化:

一是强调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相比,本条适当限制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为在司法解释中,即便仅有轻过失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在危险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和替代责任(或称对他人行为责任)中,往往并不要求过错要件,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可以就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父母的遗照被损毁。对此,本条并没有明确。从条文的表述来看,似乎原则上不允许此种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除非其可以证明危险责任案件或替代责任案件中的被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是将司法解释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修改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一表述有助于扩张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当然,何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要进一步解释。典型的例子包括祖坟、族谱、祖先画像、祠堂、父母遗照等。至于宠物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可以交给法官来判断。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民法典修改几次?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第一次编纂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编纂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第三次编纂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第四次编纂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第五次编纂

2014年10月23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

2016年6月,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此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7年3月, 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2018年8月, 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2019年12月23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 ,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

2020年5月 ,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编纂进入最后阶段。

中国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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