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催告规定条文,催告函是什么?

催告函是什么?

催告函是指经委托人的授权律师向相对人发出的催促,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书面表达,发出催告函可知委托人对催告事项的重视程度,希望相对人能够积极的履行催告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经催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如何承担?

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该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来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催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吗?

不是

催告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所以催告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催告权在性质上是意思通知行为,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有撤销的权力。

民法典第807条?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条文主旨: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新旧对照:

本条基本沿袭了《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仅仅是“按照”改为“根据”、不宜折价、拍卖的外处删除“的”、“申请”改为“请求”。

注意事项:

第一,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第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

第三,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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