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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司法还是民法典,民法通则与公司法的关系?

2022-11-19 法务资讯 司法

民法通则与公司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

民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公司法合称为民商法。民法和公司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私法范畴。

二、民法和公司法的区别

从分类上说,公司法是商法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一部关于公司这种最重要的商事主体组织,运行的主体法律规范,是一部组织法。商法体系包括公司法和其他商法的组成法律规范。民法则主要规范非商事的民事主体行为组织原则和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内容要广泛得多。民法和商法共同组成民商法律体系,是规范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主要法律规范,区别于行政法体系。

三、如何看待民法和公司法

现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存在民法和公司法谁大的问题。其次,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经济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从学理上来说,公司法也是民法的一部分。最后,如果涉及到民法性质的法律比如《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四、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联系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商法合称为民商法。

2.民法和商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私法范畴。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随着商品关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罗马法、法兰西民法、苏俄民法是分别反映简单商品关系、资本主义商品关系和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三种类型的民法,无论哪一种类型的民法,都是以调整商品关系为其主要目的。

3.近代商事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公元11世纪前后,随着商业的兴起,欧洲出现了商人这一特殊阶层和特殊商品交易行为,商法也就应运而生。

法律之间的条例是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人们的利益。

民典法和公司法的区别?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民法典》在规定法人及法人的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司法》的相关内容有部分重合,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两部法律有关问题的区别是:

一、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公司法》与《民法典》关于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内容是一致,《民法典》生效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继续适用。《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民法典》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公司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其债务责任的问题,《公司法》有更加细化的保障规定。公司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和公司的经营收益,所有公司财产均是清偿公司对外债务的基本保障,《公司法》对保障公司财产完整性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股东对认缴的出资应按约足额缴纳,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有全面履行交付出资的义务,在公司清算或者破产时,股东认缴但尚未实缴的出资,仍属于公司财产,股东应补交并用于清偿公司对外债务。另一方面,公司经营期间,公司股东、董事高管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侵占公司财产的,应向公司返还。公司全部财产是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般担保,当公司财产受到有机会参与管理公司财产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不当侵占时,债权人有权主张侵权人在侵占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二)(三)、《破产法》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涉及上述内容,《民法典》生效后,上述规定仍然有效。

公司法和民法典区别?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民法典》在规定法人及法人的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司法》的相关内容有部分重合,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两部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进行梳理,是很有必要的,下文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将《公司法》与《民法典》进行对比,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对《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是否继续适用做些归纳和分析。

一、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与《民法典》关于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内容是一致,《民法典》生效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继续适用。《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民法典》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公司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其债务责任的问题,《公司法》有更加细化的保障规定。公司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和公司的经营收益,所有公司财产均是清偿公司对外债务的基本保障,《公司法》对保障公司财产完整性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股东对认缴的出资应按约足额缴纳,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有全面履行交付出资的义务,在公司清算或者破产时,股东认缴但尚未实缴的出资,仍属于公司财产,股东应补交并用于清偿公司对外债务。另一方面,公司经营期间,公司股东、董事高管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侵占公司财产的,应向公司返还。公司全部财产是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般担保,当公司财产受到有机会参与管理公司财产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不当侵占时,债权人有权主张侵权人在侵占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二)(三)、《破产法》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涉及上述内容,《民法典》生效后,上述规定仍然有效。

公司法与民法典有冲突吗?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民法典是规范民事行为的法律。二者没有冲突。

公司法和民法典有没有包含关系?

公司法和民法典有包含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是民法典是基本法,是公司法制定的基本依据,比如民法典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和营利洁人的规定。即: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这些规定在公司法中都应规定与体现。二是公司法是特别法,是对民法典基本规定的展开与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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